【案情】
秦某将自己的车辆放在某汽修店进行维修,汽修店员工张某维修完之后,将车辆开至隔壁洗车区,倒车过程中不小心将在路边玩耍的小孩王某撞伤。事发后王某被送往医院紧急救治,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父母作为王某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王某的父母坚持要求张某和汽修店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分歧】
本案中,关于由谁承担王某受伤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张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本案中,张某作为事故发生时的车辆驾驶员,是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侵权行为人,并且交警大队也认定张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因此应当由张某承担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由汽修店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本案中,张某是汽修店的员工,张某开车的行为也是汽修店授权的职务行为,张某因执行汽修店的工作任务而撞伤了王某,应当由汽修店承担赔偿责任,但汽修店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张某追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中,车辆所有人秦某将车辆交由给汽修店修理车辆维修事故协议,该车辆实际已经脱离了秦某的控制和支配,而汽修店依据和秦某的修理合同关系取得了车辆的实际支配控制权。因此,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当由秦某进行赔偿,应当由汽修店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车辆维修事故协议,张某系汽修店的员工,其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为过失撞伤了王某,应当由用人单位即汽修店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汽修店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张某追偿。
综上所述车辆维修事故协议,汽修店应当承担王某受伤的主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汽修店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张某追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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