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一起因远光灯使用不当的事故发生。12日晚,司机胥某驾车经过吴中大道旺山路路口时,将一名在路口等红灯的路人撞死。胥某称,当时因为对面车辆灯光晃眼,没有看到行人,因此没有停车,直接离开。案发次日,警方将胥某抓获,根据调查确定,胥某交通肇事逃逸成立。交巡警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根据现有法规,对不按规定使用车灯的处罚很难形成威慑。
“对面车灯晃眼看不清”被捕后肇事者才知将人撞死
12日晚上7时20分汽车事故指示灯,在吴中区吴中大道旺山路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当时路口车辆很少,道路空旷,46岁的殷先生由南往北步行至道路中间时,突然信号灯由绿变红。此时,一辆货车由西往东驶来,径直撞上殷先生。殷先生当场死亡,而肇事货车没有停留就直接开走了。
警方根据监控连夜锁定了肇事货车。从监控画面记录的影像来看,肇事货车为蓝色平头车,车厢上装有车篷架汽车事故指示灯,顶部还有雨布。由于现场留有大量的灯罩碎片及后视镜塑料外壳,警方初步判断该车左前大灯、左前角灯及左侧反光镜受损。
经过昼夜排查,吴中交巡警大队于13日晚上在木渎将肇事司机胥某抓获。胥某今年28岁,跑运输拉货,肇事货车系他本人所有。据胥某交代,他每天都要路过这一路口,事发当时路口信号灯刚好变绿,他就保持时速60公里左右的车速通过路口,“因为对面过来的车开着大灯,很晃眼,看也看不清楚,没有注意到马路中间还有个人,就这么开了过去。我知道撞倒东西了,但是不知道撞的是个人。”胥某交代,因为保险额度问题,他想逃避这次赔偿,心急之下慌张逃走,在下一个路口才停下来检查。“我用手机灯光照着查看车辆情况,车是坏了,但是没有发现血迹和毛发。”胥某认定撞倒的是东西,于是就放心回家了。
胥某称,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他才知道自己把行人撞死了。
警方确认交通肇事逃逸事故认定不考虑大灯晃眼因素
目前,胥某已经被依法羁押等待处理,交警已经认定其交通肇事逃逸成立。
交巡警告诉记者,很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都会和胥某一样强调一点:是由于对面车辆大灯太过晃眼造成视野不清。但交巡警表示,目前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还不考虑“大灯晃眼”这一因素。原因是一方面“大灯晃眼”很难举证和认定,另一方面这也不是造成车祸的唯一原因,况且司机一旦发现视野不清的情况时,应当及时减速或者靠边停车,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
据了解,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只是规定了会车等情况下远光灯、近光灯应该如何换用,没有对车灯的亮度作出具体的限制。“所以,即便在日常管理中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交通违法行为一直坚持取缔,但如果车辆使用改装的大灯,还是很难找到对应的法规来处罚。”而且,即便对于那些改装大灯的车辆夜间会车不关远光灯的行为进行管理,在城区有中心隔离护栏或者分隔线的道路上也很难将其行为定义为“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交巡警表示,在日常管理中,由于国家对于机动车灯光强度的标准只规定了最弱要求,而没有规定最强要求,所以车管部门也很难因为车辆加装了更亮的大灯而判定其检验不过关。
氙气大灯照得人瞬间失明今后违规打大灯将罚200元
据苏州交巡警统计,在不文明驾驶中,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按喇叭、开车打手机、斑马线前不礼让这四种不文明行为占到总数的90%以上,每年由于滥用远光灯而造成车辆追尾或连环车祸的事故也不在少数。
交警告诉记者,车辆远光灯的功率一般只有35瓦到55瓦,和普通的家用灯泡差不多,但是通过灯泡背后反光罩的作用,发出的光会平行射出,光线较为集中,其照射强度足以达到家用灯泡的几十倍,照射距离超过100米。目前,一些高档车辆的原装氙气灯都带有透镜,会产生聚光作用,射出来的光不会发散干扰对向来车。但是很多私自加装的氙气灯没有透镜,所以在两车交会时,强烈的灯光会造成对方炫目或者瞬间失明,司机就会产生视觉“盲区”,什么都看不到。如果前面正巧有人穿马路,便会造成严重后果。
按照交通法,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应被处以罚款100元、扣1分的处罚。为了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威慑,根据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今后或将对这种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汽车事故指示灯,罚款200元。交警部门介绍,接下来在酒驾等专项检查的同时,也会严查乱用远光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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