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最近,论坛中反映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强制扣车一事,就在网上发表一下愚见:
一、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交警为什么要扣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车?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由此看出,公安交管部门只有因搜集证据的需要才可以扣车,例如鉴定车速、刹车灯光是否合格等,不能以解决赔偿纠纷为由扣车,因赔偿需要扣车应通过法院财产保全程序进行。
但是,目前交警部门扣车往往都没有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和鉴定,也没有开具扣车凭证,要不就是交管部门自己检验一下(交警部门自己没有鉴定资格)。
所以说,我认为凡是扣车以后没有做检验和鉴定的行为都属于违法扣车。
二、扣车的时限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
可以看出,检验鉴定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具体个案可能更短),检验鉴定完毕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三、扣留机动车是否要拖车拖曳?
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用脑子可以想出来:也就是车辆可以正常行驶,直接开停车场就行。但是目前一般都是由专业拖车拖曳到停车场。
四、拖车费、停车费到底由谁承担呢?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但是,我认为拖车、扣车是一种行政行为、执法行为。行政行为、执法行为是交警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应当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即使产生费用,也应由行政部门来承担。
其实,对于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有些事故的形成原因和双方的责任非常简单,非常明确事故扣车15天后不处理,完全不需要扣车,也不需要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和鉴定。事实上,很多交通事故发生后,虽然交警部门扣了车,最后也没有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和鉴定。到底是否应当扣车,相信交警部门比我们都更清楚。交警部门明知扣车不妥,却要这样来做,我本人相信这里面肯定有处理交通事故交警和拖车公司、停车场的利益链条在作怪。况且,我经常帮朋友解决一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对部分处理交通事故民警确有了解,这里面不多说了,说了让大家伤心。
我呼吁,如果交警以后还敢扣留车辆,尤其是营运车辆,驾驶员该拿去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只要维权人多了,只有我们大家心齐了,只有我们法律知识增长了,才能杜绝这些不合理不合法现象的发生。(转载)最近,论坛中反映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强制扣车一事,就在网上发表一下愚见:
一、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交警为什么要扣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车?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由此看出,公安交管部门只有因搜集证据的需要才可以扣车,例如鉴定车速、刹车灯光是否合格等,不能以解决赔偿纠纷为由扣车,因赔偿需要扣车应通过法院财产保全程序进行。
但是,目前交警部门扣车往往都没有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和鉴定,也没有开具扣车凭证,要不就是交管部门自己检验一下(交警部门自己没有鉴定资格)。
所以说,我认为凡是扣车以后没有做检验和鉴定的行为都属于违法扣车。
二、扣车的时限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
可以看出,检验鉴定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具体个案可能更短)事故扣车15天后不处理,检验鉴定完毕五日内事故扣车15天后不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三、扣留机动车是否要拖车拖曳?
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用脑子可以想出来:也就是车辆可以正常行驶,直接开停车场就行。但是目前一般都是由专业拖车拖曳到停车场。
四、拖车费、停车费到底由谁承担呢?
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但是,我认为拖车、扣车是一种行政行为、执法行为。行政行为、执法行为是交警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应当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即使产生费用,也应由行政部门来承担。
其实,对于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有些事故的形成原因和双方的责任非常简单,非常明确,完全不需要扣车,也不需要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和鉴定。事实上,很多交通事故发生后,虽然交警部门扣了车,最后也没有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和鉴定。到底是否应当扣车,相信交警部门比我们都更清楚。交警部门明知扣车不妥,却要这样来做,我本人相信这里面肯定有处理交通事故交警和拖车公司、停车场的利益链条在作怪。况且,我经常帮朋友解决一些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对部分处理交通事故民警确有了解,这里面不多说了,说了让大家伤心。
我呼吁,如果交警以后还敢扣留车辆,尤其是营运车辆,驾驶员该拿去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只要维权人多了,只有我们大家心齐了,只有我们法律知识增长了,才能杜绝这些不合理不合法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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