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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07-16 网络整理佚名1710
核心提示:加强二手车市场管理工作迫在眉睫。二、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有交易服务、办公需要的固定场地。三、切实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进行二车车交易及相关活动,规范各自的

工商市字〔2010〕01号

各市工商局、商务局、公安局、国税局、财政局、经信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二手车市场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09〕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市场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二手车交易量快速增长。但是,一些地方的二手车市场经营场地和经营行为不规范,不正当竞争,欺诈消费者行为时有发生。加强二手车市场管理工作迫在眉睫。各级工商、商务、公安、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二手车市场管理工作,有利于规范二手车市场交易行为,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同时,对于引导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

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汽车消费情况,以省辖市汽车保有量为主要参考依据.合理规划本地二手车交易市场数量。原则上目前汽车保有量在10万辆以内的市只规划1家交易市场;超过10万辆的,合肥市按每增加10万辆、其他市按每增加6万辆再规划1家交易市场。鉴于目前县级城市汽车保有量和交易量较少,且相对集中在地级城市,将积极鼓励和引导本市有资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县(市)设立分公司,方便车主交易。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有交易服务、办公需要的固定场地。原则上合肥市经营场地面积不低于2万平米,其它地区不低于1万平米,并有与经营设施和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

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并有相应的二手车购销和车辆展示场地,原则上展示场地不少于500平方米。

三、切实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

(一)二手车经营企业(指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企业和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下同)应依法经营,自觉接受工商、商务、公安、税务等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按章纳税,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缴国家开征的各种税赋。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进行二车车交易及相关活动,规范各自的交易经营行为,收取相关佣金依法纳税,并对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要对车辆状况、使用时间、行驶里程、税费缴纳、重大质量瑕疵、资产权属内容进行公示。建立完整规范的二手车交易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交易档案保存期原则上不低于3年。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办企业只能为进入市场直接交易的二手车和销售给具备二手车经销资质经销企业二手车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其他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提供和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二手车经销企业只能对本企业销售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且发票上卖方为该经销企业(必须附取得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购车票据等)。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只能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中介、经纪和为其他二手车直接交易提供交易服务场所的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不能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收购、销售、鉴定评估活动。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工商部门认定经纪资格证书,佩证上岗。

(五)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省级商务部门核准资质证书,同时必须取得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国家颁发的旧机动车高级价格估价师和鉴定估价师资格证书,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鉴定评估机构要依法开展鉴定评估业务,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规范车辆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鉴定评估机构不得从事二手车经纪、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

(六)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依据《拍卖法》的规定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在通过公开拍卖成交并收取款项后,向买受人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须应交纳二手车增值税的车辆或单位,应主动与委托代征代缴机构办理增值税交纳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不得为其他企业及个人代开发票。

(七)二手车交易、经纪、拍卖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二手车采取直接交易和通过经纪机构交易的以及品牌汽车专营店置换的二手车必须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严禁在车管所门口和其他地方进行交易。

(八)自然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营或提供相关有偿服务。

(九)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当在车辆行驶证现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十)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拍卖企业、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涉及二手车交易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必须向付费人出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服务发票。

(十一)国家税务机关向有关企业出售《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查验二手车经营者(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是否具有二手车经营范围,无经营范围的企业不予出售发票。

(十二)二手车流通协会要积极推广使用工商部门统一制定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立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四、进一步完善部门协调管理机制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各级商务牵头,工商、公安、国税、价格等部门和二手车流通协会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管理的协调和服务工作。新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由市级联席会议进行联合论证,已成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应符合场地、布局条件,对不符合的,企业年检时给子变更登记。各相关部门应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本辖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2.各部门各司其职。条件具备的,工商、公安、税务、价格等部门可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点驻场。工商部门负责二手车经营主体注册登记、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以及受理二手车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负责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及指导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二手车转移登记工作,协同相关部门依法打击二手车流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税务部门负责《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发放工作,依法查处发票使用违法、违规行为;价格部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收费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3.规范设立程序。申请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二手车交易如何收费,必须取得所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划确认书后,才能向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规划确认书、验资证明、土地证明(租赁土地必须有10年以上的租赁协议)等。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同级商务、公安、国税等部门和行业协会进行会审,作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的审查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会审意见,作出依法办理登记或不予办理登记的决定。依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在取得营业执照两个月内,向当地商务主部门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将企业备案材料汇总后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在省商务厅网站上对外公布。

4.加强行业自律。安徽省二手车流通协会要做好行业自律,搞好行业服务,配合政府部门做好二手车流通管理工作,要发挥好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统计分析本省二手车流通经营的有关数据,报送工商、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

五、开展专项整治,促进有序发展

省里成立由省工商局牵头,省商务厅、财政厅、公安厅、经信委、国税局、物价局、省二手车流通协会等部门组成的二手车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二手车交易如何收费,负责全省专项整治的领导、协调和督察等工作。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组织、协调本地专项整治工作。本次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现在到2010年1月底,各市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本地区二手车流通行业现状,拟定发展规划,提出整治方案,报省二手车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第二阶段,从2010年2月初到2010年6月底二手车交易如何收费,各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纠正超范围经营行为,取消无经营场地或经营场地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交易市场,通过兼并、重组等形式,做强做大交易市场,确保本地交易市场总量、布局等符合当地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第三阶段,从2010年7月到2010年8月底,进一步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总结专项整治情况,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分别报省二手车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同时,将专项整治后本地合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报省商务厅备案,省商务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省相关部门和省二手车流通协会在专项整治期间,将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协调和督察。

二0一0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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