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三路114号3单元705户的于计芹向我们反映,她的这套房产被前夫偷偷抵押贷款,现在钱还不上,房子又要被强制执行,她和孩子该住哪里去?
1996年2月28日,于计芹与赵先生在山东省诸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1997年2月9日生育一男孩,夫妻两人在2006年3月17日购买了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三路114号金环大厦3单元705户,房屋建筑面积135.25平方米。
于计芹在与赵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他们夫妻共有财产。后来,于计芹与赵先生感情出现问题,两人于2008年4月29日离婚,原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第一项调解内容是婚生之子由于计芹抚养,赵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第二项是坐落在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三路114号金环大厦3单元705户的房屋归于计芹所有,由于该房屋登记在赵先生名下,赵先生又在2009年3月12日在于计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原来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签订了抵押协议,将位于市北区金环大厦的这处房屋作抵押,共计贷款65万元。
由于赵先生偿还不了银行贷款,严重违反了银行的规定,银行在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青岛抵押车辆,要求解除与赵先生签订的个人抵押的循环贷款合同,让赵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6元及利息。2013年2月28日,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送达了民事判决书,上面载明:一是解除了与赵先生签订的个人抵押循环贷款合同;二是赵先生偿还银行借款.16元。由于赵先生没有主动偿还银行贷款,而判决书又发生了法律效力,由此造成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将会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拍卖问题。现在,于计芹与儿子一直住在涉案房屋里,如果房子被强制执行青岛抵押车辆,他们母子将面临着无家可归的境地。张律师,现在于计芹问,她和儿子现在该怎么办呢?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律师张振海表示,首先青岛抵押车辆,于计芹女士没有在关键的时候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2008年4月29日,当于计芹与前夫赵先生离婚时,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后,于计芹就应当到法院要领取生效证明,及申请赵先生协助到房屋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若赵先生没有配合,于计芹女士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将涉案房屋办理到于计芹名下,这样就避免了前夫赵先生在2009年3月12日将涉案房屋进行抵押贷款的事实。
虽然,于计芹在2008年4月29日拿到了生效的法律文书,涉案房屋归于计芹所有。因房屋属于物权登记制度,理应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涉案房屋虽属于计芹的个人房屋,但法院仍会强制执行赵先生名下的本属于于计芹的房产。
现在于计芹的房子没有进行物权登记,也就是没有办理房产证,在法律上是于计芹的个人财产,造成的损失应由赵先生买单。于计芹可以起诉赵先生要房屋的赔偿,可以通过价值财产保全赵先生的现有财产来赔偿于计芹女士,以维护于女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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