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想说说交通事故处理的“三不一没有”原则,一种广泛流传于老司机之间的交通事故处理原则...下面就把我身边朋友最近遇到的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分为三段,详细分析事故处理的各个关键点,希望可以给新司机一些参考。
(第一段)
最近又遇到一则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撞机动车,也涉及到人伤,机动车驾驶员是我朋友(以下简称小A),事情发生在1月底上海下大雪的那几天,也是上班高峰时段。
就在停着车等红灯,刚刚跳路灯准备踩油门的时候,砰的一声,一辆电动车从侧面撞向了车子的头部,车子被撞击震的晃了好几下...
那个电动车的驾驶员应声倒地,后面的十分钟里面就一直没起来,抱着腿嘴里直哼气。小A本来想上前协商解决,但是看到电动车驾驶员脸部表情比较扭曲,就边安慰边说报警处理。
考虑到遇到人伤事故,人是放在第一位的,小A首先就打了120电话,想先把人拉到医院去。然后再打122报交警。(交警报案电话。不是110,是122)最后再打保险公司电话报案。
过了一会儿,交警和120都到了,现场调解不成,电动车驾驶员先上了车,被撞的汽车等拖车来了先拖到交警队。接着就是交警现场取证,拍照,看驾驶证行驶证,保单身份证,还问了有没有买三责险,买了多少。
过了一会儿,拖车来了,交警当场开了《证据保全决定书》,把汽车和电动车都拉上了拖车拖走了。到了交警队,先填了《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书》,就是当事人自己写上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
小A写完陈述书后,交警根据现场的情况判断小A为主责,电动车为次责...并且详细解释了为何定小A为主责。
解读一:
交警现场开具的《证据保全决定书》,目的是要扣留车辆做事故鉴定。但开具决定书就意味着这次扣车行为是行政强制执行,而不是协商决定,因此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扣车行为,扣车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行政机构承担。
如若没有开具这份决定书,那么车主在取回车辆时就需要一番斗智斗勇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不付停车费拖车费...
《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书》是事故双方都要写的一份材料,虽然对定责结果不产生直接影响,但是之后若对定责结果有异议,这份材料还是有一定辅助证明作用的。
交警在绝大部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碰撞下,定机动车主责,最主要的原因是:没有适用于电动车的交通法规交通事故后车主垫付的钱怎么解决,所以定责时大多数情况下都图方便,依照机动车交通法规给机动车定责。大多数都会把定责原因写为:疏于观察...
停着车、甚至是倒车过程中,不管怎么样都是疏于观察...
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你停在原地,开车门时挂到非机动车,毫无疑问你肯定是全责,但是报保险的时候,请注意描述必须是“事故发生在发动机还没熄火的情况下”。否则保险公司不赔。
很常见的情况,一辆车停在小区门口等红绿灯,准备左拐,一辆非机动车高速右拐弯进小区时,直接撞上了停在原地的汽车,汽车也会被定为主责。
非机动车作为持有交管部门核发颁发的非机动车证,享受非机动车的宽松政策,但是其性能远超其他非机动车,在马路上常常跟机动车的速度一样快。
电动车有着机动车的性能,却不用遵守机动车的法规,还享受非机动车的身份便利,在马路上几乎无解。
所以电动车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踩在法律的灰色地带,不受管控的存在。平时路上碰擦到了,如果没有大的损失,尽量简化处理,因为无法可依,吃亏的总是机动车。
(第二段)
做完笔录,医院拍了片子做了检查,腿骨骨折,需要住院。朋友就陪着办了入院手续,并且垫付了医疗费。
电动车驾驶员的家属也赶到了医院,对着我朋友又是拉扯衣服又是骂脏话,一副想打人的样子。威胁说撞了人,伤成这样,让我朋友先留下一万块看病的钱,否则别想离开医院。
医院的保安也站在旁边一边拉架,一边劝对方不要冲动,不可以打人,当时我朋友还蛮理智的,没有多余的动作就是站着静静地看对方装逼。
慢慢的旁边看热闹的人,越聚越多...朋友告诉我,这种时候千万不能怂,打开手机录像,然后站在那里就等他们动手。
后来对方看到开了手机录像,就怂了,最后也没有打。既然钱也付了,对方也一副要打人的样子,我朋友就不在那里多待了,直接打车走了。
解读二:
在发生冲突之前,我朋友探望了在医院治疗的伤者,垫付了医药费,但一定要拿好票据,后面保险公司报销用。然后还买了些吃的喝的过去。结果对方并不领情,而且索要的更多。
然而在发生冲突之后,情势就反转了,遇到贪婪的讹诈者,应该用“三不一没有”的原则处理事情,不垫付,不探望,不调解,没有钱。
“三不一没有”:是广泛流传于老司机之间的一种交通事故处理方式。
不垫付,是因为在定责前产生的费用,一旦垫付了钱,在后面产生纠纷时,就处处受牵制,案子处理一拖再拖,钱就很难拿回来了。而且容易给对方过于高的经济回报的预期,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不探望,是因为探望行为本身是好的,但往往得不到受伤这方的理解,导致双方更加恶化的关系,对案件处理只有坏处没有好处。
不调解,是因为双方定责前,谁都不希望自己被定为主责,因此调解过程应该由交警来主持,否则容易形成先发起调解的一方,在谈判中处于弱势的情况,这样很难公平的解决事情。
没有钱,跟不垫付不同,在定责之后,所有费用应该由保险公司根据责任比例承担,不要自己掏腰包去付钱,万一付了钱,单据没拿到,这笔钱很可能就石沉大海了。还反而成为对方要挟你的把柄。
目前对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的法规不健全,造成责任判定偏向非机动车,利用好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是很多机动车驾驶员遇到事情之后才懂得的真理,所以才会有“三不一没有”这种方法产生。
坊间总有传闻说“只要跟机动车撞了, 肯定是机动车全责”,就是因为没有能给非机动车定则的具体条款。
“三不一没有”也是建立在法律不对等的大环境下的一种无奈中之举。非机动车驾驶员随便找点麻烦,机动车主一般都无法解决的...
比如:
你垫付了钱,对方不给票据
你垫付了钱,对方一直住院不出院
你垫付了钱,对方治完病后,还要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营养费
所以,千万不要垫付。
如果双方真的互有谦让,大家都很配合,事情处理的很顺利,可以在有书面约定材料的情况下,私了赔偿,并且申明以后发生的身体不适,跟对方无关。
(第三段)
现在以三不一没有的原则处理,那就等鉴定报告咯。《中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扣押车辆期限不得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再扣30天。这是扣车时间的极限了,但实际情况一般两个星期就检查完了。
处理顺利的话,就可以去取车了,还是那个套路,有《证据保全决定书》就可以直接给放行交通事故后车主垫付的钱怎么解决,没有的话先找警察,实在不行再想别的办法。
对方在医院治疗的单据也拿给我朋友,而且还说要垫付医药费,对方经济困难没有钱。交强险的赔付金额是1万元,一般大多数交通事故都陪不到1万。具体可以看交强险合同:
合同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所以要垫付,就需要交管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的“抢救费用清单”。那么能不能根据三不一没有的原则,不垫付呢?
解读三:
理论上是可以不垫付,但是对方也有办法可以处理。
申请财产保全:
在取回车辆时,交警会问伤者,是否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如果伤者担心对方没有赔偿能力,怕对方把车提走后转移财产逃避赔偿,就可以提出财产保全,把车押着不让对方拿走。但前提是,伤者得拿出和被押车辆同样价值的东西一起放到法院。
既然一方在保险公司可以垫付的情况下不配合,那另外一方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恶意的处理。但交强险1万,三责50或者100万,一般来说足够陪了,没有必要走到这一步。
在涉及医疗费用的报销上面交通事故后车主垫付的钱怎么解决,有一些日常的坑需要注意,首先是保险不赔医保范围外的药,就算全部都用医保内的药进行治疗,在报销时,保险公司仍然会“算出”一部分医保外的费用...保险公司都有一套自己的赔付标准。
如果伤势过重或者症状比较特殊,必须用医保外的药品,但又希望保险公司能够报销的,这就要专案专判了,甚至可能要通过法院来裁判才能得到赔付。
以上是朋友遇到的一个比较常见的交通事故,分成了三段进行解读。第一段是交通事故现场的经过,第二段是事故后处理的过程,第三段是事故处理完成,做保险赔付的经过。
解读的三段给出了核心的关键思考点,希望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有借鉴的意义。
交通事故处理的“三不一没有”原则,是基于预设“对方有可能讹诈我”这个立场,来进行事故处理的一个思想原则。经过很多年的实际应用,已经被验证为是最为可靠的0风险交通事故处理原则。
在实际应用中,也许更好的方法并不一定是冷冰冰的拒绝,也可以是友好的协商,但了解三不一没有的原则,和这些原则的真正意义,做到心中有数,不慌不忙,才是灵活应变,维护自己权益的真正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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