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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6月25日1时许,周某驾驶粤A小轿车转弯时,遇魏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王某,双方发生碰撞,造成魏某、王某两人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周某肇事后驾车逃逸。
经过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周某未依法取得机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王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周某驾驶的粤A小轿车的车主是段某,段某将车借给了曾某,后曾某又转借给周某使用。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另一受害人王某在原审法院诉讼中明示将全部交强险限额分配给魏某。
简单来说,段某把车借给曾某,曾某转接给周某,周某无证驾驶撞到魏某、王某,应该如何赔付。
法院判决:
1、被告**公司在交强限额内赔付;
2、被告周某赔付元;
3、被告曾某承担30%的补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出借车辆时,应给予更高的注意力,确保车辆处于检验有效期内并依法投保车借给别人出了交通事故,并认真、谨慎地对借用人的驾驶资质进行合理的审查义务车借给别人出了交通事故,才能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该案例仅供参考,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车借给别人出了交通事故,判决有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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