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搭乘同村吴某驾驶的车辆,途经沿河路时与张某摩托车相撞。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张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及其家属多次找到吴某要求赔偿,但吴某称,刘某系搭乘其顺路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有没有责任,自己也没有收其乘车费,因此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对于“搭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一是刘某免费搭车,与吴某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由于吴某是在顾及人情关系的情况下搭载刘某,属于好心帮忙,故吴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包括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除因旅客自身原因外,无论车主有无过错,都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但承担责任的法理和法律依据与上述两种观点有所不同。
本案中,吴某免费让刘某搭车的行为是一种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欠缺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没有成立法律关系的目的,没有让自己的行为获得法律上约束的意思。实践中,免费搭车多发生在熟悉的人之间,乘车人也知道车主在好意帮自己。结合本案,没有免费搭车具体的法律规定,应当参照相关法理、习惯中相类似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免费搭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侵权法律关系。如造成搭车人损害的,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责任。
对搭乘人而言,面临的最大风险是交通事故的伤害以及受到伤害后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赔偿问题,对此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有没有责任,对于搭乘人的人身损害,只要搭乘人自身不存在过错,无论是有偿拼车还是无偿拼车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有没有责任,也无论是否约定了免责,司机均要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如果搭乘人明知司机存在醉酒、无驾驶执照等非法行驶行为,仍执意搭乘的,搭乘人则将面临着自行承担相应损害后果的风险。而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车辆财产损失,只要搭乘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即可不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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