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捎带熟人,不料出了车祸,驾驶员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驾驶员该不该承担责任?若承担责任又该担多大责任?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存在严重过错,要为自己过错行为承担一定责任。
案情回顾:拖拉机与货车相撞,一乘车人受伤
当事人为潘某,男,50多岁,钟祥人。
2019年9月,潘某驾驶一辆无牌手扶拖拉机行驶至钟祥市旧口集镇附近一十字路口时,与一辆罐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潘某及一乘车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潘某、货车司机分别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伤者无事故责任。
一审判决:存在严重过错出车祸赔偿事故如何,拖拉机驾驶人要担责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伤者将潘某、货车司机及货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钟祥市人民法院。
一审认为,为鼓励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在此案中,潘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违法载人,其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应对伤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认定潘某和货车司机对伤者在货车承保的交强险以外的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伤者15万余元;货车司机赔偿伤者鉴定费1100元;潘某赔偿伤者6.7万余元。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潘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前不久,市中院二审此案。
二审认为,潘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免费搭载他人一同去工地做工,构成好意同乘。在我国提倡建立和谐社会环境下,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应当鼓励。但是,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乘车人甘愿承担风险,驾驶员同样不能随意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不能作为驾驶员的免责根据。
潘某在明知自己无证驾驶、未办理车辆登记仍上路行驶还违法搭载他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存在严重过错。此种情形下,潘某不能减轻责任。
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出车祸赔偿事故如何,一审法院认定潘某对伤者在货车交强险赔偿损失以外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无偿搭载他人损害责任有讲究
针对这一案件,市中院法官分析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指出,好意同乘的事故中,搭乘人受到损害的同时,驾驶人也可能遭受到严重损害,若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必须全面赔偿,不仅不符合我国社会伦理价值观,也不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因此,《民法典》规定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是,若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出车祸赔偿事故如何,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例如,驾驶员可能存在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还可能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像不具备驾驶资格或者有不得驾驶车辆情况的违法驾驶人免费搭载他人,就是严重过错。此类情况下,不能减轻驾驶员责任。(记者 秦文 通讯员 李胡兵 刘聪 潘庆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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