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吃饭喝酒出事故,组织者需赔偿损失吗?
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安徽省岳西县法院(2019)皖0828民初228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8年11月,王某与妻子刘某到女婿余某家吃饭,王某喝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路上撞到受害人致其产生经济损失。
受害人起诉王某、刘某、余某,要求三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连带责任。
法院会怎么裁判呢?
经过查明案件事实,法院确认以下情况:
1、事故当天,王某与妻子刘某到女婿家吃饭,王某独自喝醉酒,女婿余某劝王某不要走或者由余某送其二人回家,王某坚持自己骑摩托车载刘某回家;
2、王某骑摩托车载刘某回家的路上撞伤受害人,导致其产生经济损失一百三十多万元,交警认定王某负全责;
3、王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王某决定醉酒驾驶摩托车时,刘某未提出反对意见或合理劝阻;
法院认为:
1、宴饮活动通常是基于人情往来的情谊活动,组织者需要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2、宴饮活动参与者醉酒后提出驾驶机动车的,组织者理应采取合理措施有效阻止私家车借给别人出了事故怎么办,如果未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放任醉酒者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组织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3、组织者、参与者的不作为与醉酒者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属于多人侵权,应按照过错承担按份责任。不属于共同侵权或补充责任;
4、余某作为聚餐组织者,未阻止喝醉酒的王某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责任;因已口头提出适当劝阻,过错相对较小;
5、刘某作为肇事人王某的妻子,是摩托车的共有人、聚餐参与者,未劝阻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还乘坐该车辆,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最后私家车借给别人出了事故怎么办,法院判决由摩托车驾驶员王某、王某妻子刘某、聚餐组织者余某分别承担75%、20%、5%的赔偿责任私家车借给别人出了事故怎么办,不采纳受害人主张三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意见。
综上,请人吃饭喝酒后未合理有效劝阻醉酒的参与者,放任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组织者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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