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小长假来了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酒可以喝、车可以开
但酒后驾车绝对不行
心存侥幸之下
“祸”事也将随之而来
近日,泰宁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范某在醉酒状态下仍然驾驶小汽车在城市道路上超速行驶,结果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5日晚,被告人范某和朋友在泰宁县民主街某店饮酒吃饭,后范某又到金湖东路某KTV饮酒至次日凌晨2时许。
6日早上6时42分许,范某醉酒驾驶小型汽车至杉津桥转盘路段时,与逆向驾驶二轮电动车的余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和余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范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查,事发时范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2.71mg/;范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车辆越过双黄线发生交通事故,余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向余某家属赔偿112万余元
2022年11月28日,被告人范某赔偿余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12.1万元,并取得余某家属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范某醉酒驾驶汽车途经事故路段车速介于83km/h至86km/h之间(该路段限速40km/h),严重超速。余某驾驶无牌电动二轮摩托车,从泰宁县杉津桥方向转弯驶入金湖西路时未按规定车道通行。
法院判决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车辆越过双黄线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范某在城区道路上醉酒、严重超速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主观恶性较大,择一重罪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案发后,范某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体现的是驾驶员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一种责任,也是应尽的义务。酒后驾驶机动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不仅会给他人的生命、家庭和财产带来严重后果车辆越过双黄线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本人也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以及高额的民事赔偿,可谓害人又害己!因此,请广大驾驶员珍爱生命,切勿存在侥幸心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别让你的喝酒“故事”,成为夺人生命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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