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国家法官学院出版的重要、权威典型案例丛书,旨在总结提炼典型案例的裁判规则和裁判方法,发挥司法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的重要作用。本期推送内容系根据《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刊载的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件整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10个裁判规则(三)(2023版),欢迎收藏、分享和转发。
裁判规则1
挂靠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产生的停运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典型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再362号
【裁判要旨】
作为可预期利益受法律保护的停运损失应当以依法经营为前提。耿某喜以使用万安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方式挂靠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违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有关规定,不属于依法营运的范畴,其主张的停运损失不具有合法性。
裁判规则2
驾驶员醉酒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及管理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粵05民终261号
【裁判要旨】
共享汽车不是网约车,被告杨某五使用共享汽车,与被告汽车公司之间形成车辆租赁合同关系,被告汽车公司作为共享汽车的出租方,已履行了审核被告杨某五驾驶资格的义务,对平台用户在注册时已提示驾驶员严禁醉酒驾驶等违法用车行为,在该车车身也张贴了严禁饮酒、醉酒驾驶的提示,且对事故当天被告杨某五醉酒驾驶的情况并不知情;而被告投资公司作为共享汽车的所有人,对被告杨某五醉酒驾驶的情况也不知情,故被告投资公司及汽车公司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3
交通事故中损伤参与度鉴定结论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典型案例】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粵09民终818号
【裁判要旨】
虽然受害人自身原有的疾病即肝硬化与损害后果存在客观上的介入因素,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此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不能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相关责任。一审判决以《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交通事故损伤与自身疾病在死亡后果中起同等作用为由,在计算死广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作50%的扣减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裁判规则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必然成为划分赔偿责任的依据
【典型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0民终2148号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确定双方的事故责任,但该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仅作为证据之一,并不当然地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单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而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结合本案,温某波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经过滨江学校大门校区路段时,正值学生上学时间,应当减速慢行,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但温某波未尽到注意义务,当遇到陆某曼横过道路时未能采取有效的制动措施避让,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故温某波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一审法院结合案情,判决温某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裁判规则5
投保义务人对机动车无上路行驶预期情形下未投保交强险的侵权责任认定
【典型案例】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终8394号
【裁判要旨】
《道损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仟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就本案而言,左某作为涉案车辆的车主,购买交强险系其法定义务。虽然左某通过托运车将涉案车辆运送到修理公司进行修理,亦未授权该公司可以驾驶涉案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汽车最多扣多少天,但左某未为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已经违反了其应尽之法定义务,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裁判规则6
原告因案涉事故造成下前牙脱落,其有权主张赔偿种植修复缺失牙的全部费用
【典型案例】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人民法院(2020)民初2075号
【裁判要旨】
原告系在专业医疗机构进行种植牙治疗。其在专业医疗机构和医疗工作人员的建议下发生交通事故后汽车最多扣多少天,选择适合自己的治疗方案是其作为患者的基本权利。同时,又考虑到原告的实际伤情及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年龄为56岁,需使用牙齿的年限较长等因素,选择质量更好的牙齿,合乎情理。因此,在本案中,财险青田支公司提出的“种植牙金额过高,应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的30%计算”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裁判规则7
营运车辆停运产生的扩大损失应由车辆所有人与侵权人共同承担
【典型案例】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7民终372号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发生后,案涉挖掘机在修理厂维修并于2018年11月6日维修完毕,但因徐某新、刘某瑞、汽贸公司一直未及时向修理厂支付修理费而无法将挖掘机提出,以致案涉挖掘机于2018年12月12日才从修理厂取出。徐某新作为案涉挖掘机的车主,刘某瑞、汽贸公司作为对案涉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侵权一方均具有及时支付修理费后取出案涉挖掘机以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但双方均未及时向修理厂交纳维修费,以致产生扩大停运损失,双方对此均具有一定过错,故应由徐某新与刘某瑞、汽贸公司对元的扩大损失分别承担50%的责任。
裁判规则8
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受害人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其闯红灯的行为对损害后果亦存过错,需自行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8民初1183号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应根据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潘某鹏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属于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后果的过错极大,而原告驾驶电动车违反信号灯指示行驶的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对本案损害后果亦存在过错,故本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确定机动车一方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基础性疾病的因果关系认定
【典型案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2020)桂0406民初529号
【裁判要旨】
虽然司法鉴定机构认为“受害人颈髓损伤经治疗后遗留四肢瘫(左侧肢体肌力2级以下)为二级伤残……受害人的颈髓损伤并四肢瘫等损害后果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外伤参与度为50%”。但若非本次交通事故,就不会造成受害人二级伤残的损害结果发生。虽然原告受害人自身的基础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发生交通事故后汽车最多扣多少天,但这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情形,故受害人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交强险立法亦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故计算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计算参与度。
裁判规则10
因“二次碰撞”交通事故分别产生两次损失情形下侵权赔偿责任的正确认定
【典型案例】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3民终4493号
【裁判要旨】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甲物流公司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先后发生两次事故,分别产生两次损失。因甲物流公司的驾驶人员在第一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财险某支公司承保车辆的驾驶人在第二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甲物流公司应对其第一次事故损失自负责任,财险某支公司应对甲物流公司的第二次事故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因本案两次事故对甲物流公司造成的损失无法明确区分责任大小,应由两次事故的责任主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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