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家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却照常上牌,并按电动车进行出售。买家驾驶超标电动车出事故后,商家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宁波宁海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5月,大刘花了2500元从吴某处买了辆电动车,收款收据中写明为某品牌电动车。2021年4月晚上,其儿子小刘开着这辆电动车回家,途中撞上违停在路边的货车,不幸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鉴定,该电动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未采取相应有效安全措施且未戴安全头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在夜间未按规定停放车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大刘和货车司机达成调解协议。事后,大刘将商家吴某起诉至宁海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等共计60余万元。
大刘认为,吴某明知涉案车辆是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车,在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进行销售,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吴某辩称,该车是自己向台州某公司购买的,手续、证件均齐全,涉案车辆证件亦齐全,车辆不存在产品缺陷。更何况小刘驾驶该车发生事故,是因为他没有安全驾驶,因此小刘的死亡与自己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在未取得驾照的情况下驾驶该车,且在驾车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未戴安全头盔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上违停在路边的大货车后死亡,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我国《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对电动自行车的质量、速度等都有明确规定,而本案中的涉事车辆多项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
吴某以非机动车的名义销售机动车,且涉案车辆的防盗备案号牌系吴某从旧车上拆下安装至涉案车辆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故吴某在对产品的警示和说明上有缺陷,误导了消费者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加大了消费者使用该车的危险性,足以构成产品缺陷。
结合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吴某承担大刘自负部分的15%赔偿责任,即12余万元,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当下,电动自行车早已成为多数人日常出行的重要选择。作为商家,应当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售卖合法合规的产品。作为消费者,在购买相关电动车产品时一定要仔细核对产品明牌上的参数,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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