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7 月13日消息(记者 王燕珍)7月13日,记者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此前在海口市发生的一起重型货车撞电动摩托车的事故造成电动摩托车驾驶员死亡,经交警调查发现摩托车驾驶员是醉酒驾驶,交警认定醉酒驾驶发生事故车主要承担, 事故双方的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据介绍,2020年5月11日7时许,当事人刘某芹(男,30岁)驾驶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醉酒驾驶发生事故车主要承担,沿海口市海德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红城湖片区棚改项目工地路段时,刘某芹向右打方向由西往南通过机非分离的实线醉酒驾驶发生事故车主要承担,驶入红城湖片区棚改项目工地门口。此时,林某宙(男,21岁)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从此经过。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宙当场死亡。
事后经查明,林某宙血液中酒精含量为/,属于醉酒驾驶,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海口公安交警经调查后认为,林某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这是造成事故发生原因之一。刘某芹驾驶机动车违反禁线标志,这是造成事故发生又一原因。两人的违法行为在本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因此,海口公安交警支队认定,林某宙、刘某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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