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车架号致无法过户 车主被判返还购车款项
审理:湘阴县人民法院
裁决:因原车主沈辉私刻车架号致车辆无法过户,法院判决其返还黄成购车款。
车架号犹如人的指纹,具有唯一识别性,如果车架号的钢板损坏,车主切不可自行切割带车架号的钢板,亦不可私自进行拓印,必须保存车辆的受损模样,直接去车管所进行认证,否则,车辆将产生交易障碍。
原告黄成与被告沈辉于2017年3月1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黄成购买沈辉所有的货车一辆,购车款20万元。2017年3月20日,黄成依约将20万元购车款汇入沈辉指定账户事故车车架号受损的车怎么办,3天后双方同去长沙市开福区车辆登记管理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却被告知该车无法办理过户。双方就购车款返还问题协商未果事故车车架号受损的车怎么办,黄成遂将沈辉诉至法院。
经查,沈辉的货车于2017年1月发生了交通事故,致车辆大梁钢板受损事故车车架号受损的车怎么办,沈辉在未经车管所处理的情况下擅自更换了钢板,并在新钢板上拓印了原有车架号。车管所工作人员在为货车办理过户时,发现车架号系后期拓印,已无法确认其真实的车架号,故无法为该车办理过户手续。
承办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之规定,沈辉作为出卖人应在收到购车款后按约向黄成交付货车,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因沈辉自身原因致使车辆无法过户,合同履行不能,沈辉应当返还黄成购车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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