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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李甲、李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茂名“双百”

   2023-07-22 网络整理佚名1080
核心提示:其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各项损失应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B保险公司按50%的责任赔偿;李甲作为侵权人,李乙作为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李甲驾驶的事故车辆小轿车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50万元,A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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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3月11日,李甲驾驶小轿车与由刘某驾驶背着其孙子江某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刘某即被送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住院40天车辆事故一方不来处理怎么办,用去医药费.17元。医嘱:1.全休半年,加强营养;2.住院期间陪护2人;3.适当加强肢体功能锻炼;4.如骨折处骨性愈合,需回院拆除内固定装置,大约费用为1万元。

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甲、刘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客江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车辆小轿车车主为李乙,驾驶人为李甲,该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B保险公司购买有机动车投保有商业三者险15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其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各项损失应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B保险公司按50%的责任赔偿;李甲作为侵权人,李乙作为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还应共同赔偿刘某.29元。

刘某对其伤残等级提出鉴定申请车辆事故一方不来处理怎么办,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某的左侧附件(输卵管和卵巢)切除术后评八级伤残。刘某花费了鉴定费2026元。

B保险公司则主张刘某外伤前已患有卵巢冠囊肿,根据伤病鉴定司法鉴定,刘某交通事故损伤与其左侧附件切除因果关系作用力为21%-40%,刘某自身疾病占主要因素,应按21%计算参与度计算其损失。同时,提出对刘某进行伤病关系,明确外伤及疾病所占比例的鉴定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为:刘某损伤与其左侧附件切除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车辆事故一方不来处理怎么办,作用力大小为次要作用(建议参与度21%~40%)。B保险公司花费了鉴定费5316元。

【法院裁判】

高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刘某的损失合计.57元。被告李甲驾驶的事故车辆小轿车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50万元,A保险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元给刘某。A保险公司已赔付元医疗费,李甲已赔付元,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还应赔偿元给刘某。

刘某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为.57元,按照本次事故责任的划分,李甲、刘某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B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赔付.29元给刘某。

对于B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事故对刘某左侧附件切除的后果作用力大小的参与度为21%-40%,应当按照该参与度核算刘某的损失。本案中,虽然刘某患有卵巢囊肿的个人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法律意义上“过错”范畴,刘某不应因个人疾病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B保险公司抗辩参照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损伤参与度”计算损害赔偿责任和交强险责任均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刘某所主张的损失,在保险中得到足额赔付,刘某再请求李甲、李乙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限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元给刘某;限B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29元给刘某。

【风险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我国交强险立法也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

本案中,虽然刘某患有卵巢囊肿的个人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法律意义上“过错”范畴,刘某不应因个人疾病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因此,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能因受害人个人自身疾病对交通事故导致的后果存在一定的影响而作相应扣减,除非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杨金凤

【通讯员】 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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