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主购买一辆二手车搞运输,付完全款年审时却发现该车曾发生重大事故无法通过年审导致车辆停运,买方认为卖方明知是事故车却未说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1月15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景某、刘某共同支付原告杨某损失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景某将某货运公司的一辆挂车出售给刘某,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2014年2月8日,刘某以景某的名义将该车卖给杨某,并签订了二手车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车辆暂不过户,协议签订前因该车所引起的一切交通事故、违章罚款等均有刘某承担。2014年4月,该车年审时发现没有车架号而无法通过年审,经买主追问得知该车曾因交通事故导致大梁损害更换,因而没有车架号二手事故车报价,直到2014年7月23日补齐手续后才通过年审。经评估,该车因无法年审导致停运给杨某造成重大损失,杨某遂将景某、刘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景某、刘某共同赔偿损失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以景某的名义与杨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手事故车报价,合法有效。但刘某转让车辆时隐瞒了该车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没有车架号的事实,导致该车未能通过年审,刘某已构成违约。杨某因车辆无法正常通过年审而停运造成的合理损失,应有刘某予以赔偿。但原告杨某在在购买车辆时自身也存在疏忽,应承担40%的责任。本案中二手事故车报价,被告刘某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公序良俗,应承担60%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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