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抵押合同,是指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不动产或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合同的签订与双方利益息息相关,所以,一旦出现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形,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极大的伤害。所以,哪些情形下,抵押合同是无效的呢?
1、主合同无效的,抵押合同无效。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法》 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上述两条都明确强调: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这体现了担保制度的从属性原则。
2、抵押物重复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部分再行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3、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
如抵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抵押,或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抵押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行为无效。
4、抵押约定不明、抵押物不特定,抵押无效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抵押合同上笼统地注明财产一宗,而没有详细清单,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抵押行为无效。
5、应该办理抵押物手续而未办理的,抵押合同无效。
如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特定物作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否则车辆抵押贷款没合同怎么办,抵押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车辆抵押贷款没合同怎么办,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1篇)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通过签订抵押合同规避法律的,抵押合同无效。
如法律文书生效后签订的抵押合同;又或者贷款行为发生在抵押之前,抵押合同无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无效。
如,《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第184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八条: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 抵押财产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8、共有财产抵押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
对于财产共同共有人来说车辆抵押贷款没合同怎么办,对于财产的处分需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抵押合同的设立在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时未生效,抵押权人不得依抵押合同获得抵押权。
9、监护人代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抵押合同后未经其追认的所设抵押无效。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10、违反《合同法》第52条订立的抵押合同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1、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的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
12、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设立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对国有企业用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而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以《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作抵押的财产设立抵押的,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在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均应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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