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融媒体2月28日讯(记者汪洋)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出了交通事故车损费该谁出,租车人雷先生垫付了5.4万元维修费用。保险公司赔付后,共享汽车运营方表示,要从雷先生垫付的维修费中扣掉1.4万元,作为车辆贬值损失费。近日,雷先生向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反映此事,认为贬值损失费的收取不合理。
雷先生是去年12月24日发生的交通事故,那天晚上10时许,他驾驶着一辆租来的共享汽车,行驶到武珞路中南路口时,与前面一辆车发生追尾。“人倒是没有大碍,但是的车头受损较为严重,前面被追尾的小车也受了损。”雷先生说,发生事故后他在第一时间联系了共享汽车运营平台,交警也到场了,事故判定雷先生负全责。
次日,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定损,共享汽车维修费用需1.9万元,被追尾的车辆维修费需5.4万元。运营方与雷先生口头约定,由雷先生先行垫付对方修车费用5.4万元,等保险赔付到账后再返还。
今年2月12日,运营方联系雷先生,告知保险赔款已经到账,但有1.4万元的车辆贬值损失费需由雷先生承担。雷先生表示不能接受:“运营方不是为共享汽车购买过保险吗,为什么还要租车人承担费用?而且,收取1.4万元的费用有何依据?”
雷先生留言后,武昌区城管委交通运输管理科进行调查发现,雷先生使用网络平台租用共享汽车时,打开APP后需要点击确认一份《出行分时租赁服务会员协议》,该协议中有这样一项内容:车辆发生重大事故导致车辆残值受损的,会员以事故前评估车价的20%承担车辆贬值损失。
“此事故中,保险公司核算定额费为元,与雷先生协商决定其承担元的溢价。”负责办理这条留言的武昌区城管委交通运输管理科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协议中有相关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租赁合同经双方约定签字画押即受法律约束,双方必须履约。
雷先生说,他已根据协议约定支付了这笔车辆贬值损失费,不过他认为合同本身存在漏洞和不公平之处。
链接:双方约定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应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群山认为出了交通事故车损费该谁出,《出行分时租赁服务会员协议》相当于一份格式合同,雷先生在租用共享汽车时既然选择了这份合同出了交通事故车损费该谁出,则意味着认定了该合同中的条款和约定,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不过对于一般的交通事故来说,只有维修费或误工费,个人认为20%的车辆贬值损失费有待商榷。”吕律师说,此事属于合同纠纷,若雷先生认为协议中的条款存在不公平之处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方式维权。
武昌区城管委交通运输管理科相关负责人也表示,雷先生租用共享汽车时确认的这份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协调双方纠纷。至于合同本身是否存在漏洞,投诉人可聘请代理律师上诉法院,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职能部门将依据法院判决结果行使监督管理权力。
吕律师提醒,涉及到汽车、房产等方面消费时,由于所涉及的财产金额较大,相关合同一定要仔细浏览,慎重之后再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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