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车辆首次到4S店做维修保养,系统显示车主另有他人?日前,一起历时三个多月的汽车消费投诉,在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海市场监管所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得到圆满解决,消费者檀先生得到了26万元的经济赔偿。该所获得了消费者的高度赞许。
一次维修,揭开了车辆不为人知的“身世”
“怎么也想不到,我竟然买到了一辆二手事故车!”2021年2月9日,消费者檀先生投诉称,其2018年底以10.98万元的全款从灵山县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日产轩逸小轿车,时隔两年后因车辆故障到南宁日产4S店进行维修,4S店的业务员却告知檀先生,系统上却显示这辆日产轩逸小轿车在2018年已有维修记录,维修地点在贵港市,车主姓陶。
随后,檀先生拨打日产全国售后电话,查询到这辆日产轩逸小轿车已经于2018年8月份在梧州市4S店售出。
檀先生认为,该汽车销售公司以维修过的二手事故车冒充新车进行销售,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檀先生要求该汽车销售公司按照购车款的三倍金额进行赔偿,遭到该汽车销售公司拒绝后,投诉到了灵山县市场监管局三海市场监管所。
“山重水复疑无路”,维权调解困难重重
接到檀先生的投诉后,该所高度重视,立即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过初步调查了解到,该日产轩逸小轿车的上游供货商为南宁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当事方灵山县某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表示,购进该日产轩逸小轿车时,南宁供货商未告知该车辆相关情况。因南宁的供货商已停业,无法取得联系,且交易过程中,当事方灵山县某汽车销售公司未索取南宁供货商的相关证件,未签订销售合同,因此无法查证该日产轩逸小轿车的来源渠道。
鉴于涉及的疑点较多,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经灵山县市场监管局领导同意后个人二手事故车出售货车,该所进行立案调查,并在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下。证实涉案的日产轩逸小轿车在由当事方灵山县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给投诉人檀先生前,确实已由梧州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给姓陶车主,且曾因发生事故,在贵港市的4S店进行了维修个人二手事故车出售货车,维修费用达3万余元。但当事方灵山某汽车公司在销售前并没有将这些信息告知消费者。
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该所两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均未能调解成功。当事方灵山某汽车销售公司坚持认为其在销售前没有知晓该车曾发生事故和维修等情况,且该车辆发生事故的详情没有调查清楚,不应承担欺诈的赔偿责任。
“柳暗花明又一村”,维权调查出现转机
由于涉案车在发生事故时没有车牌号码等信息,想要清楚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址等详情极为困难。该所负责人李超社一直在为处理这个消费投诉而想办法。“调查清楚该车发生事故的详情经过,是解决这起投诉的关键切入点,但是该怎么查。术业有专攻,或许可以请求交警部门帮忙调查!”随后,该所负责人李超社通过与灵山县交警部门沟通联系。在灵山县交警部门的协助下,与贵港市交警部门取得联系,最终查清了该车辆在贵港市发生事故的详情。
在此基础上,李超社反复对当事方灵山某销售汽车公司的负责人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讲解,指出其在购进销售时没有尽到进货查验等相应义务,造成了其将事故车辆当新车进行销售、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在调查清楚的事实面前,当事方灵山某汽车公司主动要求再次组织调解,并最终达成了协议:投诉人檀先生退回该日产轩逸小轿车,当事方灵山某汽车销售公司给予投诉人檀先生26万元的经济赔偿。
在消费维权调解工作中,三海市场监管所始终秉持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做到“有诉必应、有诉必查、有查必果”为消费维权“撑腰”,不断提升群众消费幸福感及安全感。
▲图为消费者檀先生在投诉调解书上签字盖手印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消费时,切记要留存购物票据、合同约定等消费证据,在签订购物合同前,应仔细查看各项条款个人二手事故车出售货车,不要相信口头承诺事项。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均可通过拨打热线及登录“全国”APP投诉平台等方式进行投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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