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辆抵押贷款”之名,多次通过肆意认定违约的方式,采用“拖车不还”等威胁手段,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个月,并分处罚金3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刑罚,违法所得2.9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冯某以宣城某公司的名义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业务合作协议”“车辆融资租赁补充合作协议”。冯某、杨某、付某三人便以上海某公司的名义开展“车辆抵押贷款”业务。
另查明,2017年11月,郑某用自己的丰田轿车到宣城某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双方约定贷款金额7.2万元,还款期限为24个月,月利率为1.19%,每月还款3857元,后郑某签订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等多份空白合同并办理好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当日,郑某便收到上海某公司发放的贷款7.2万元,并支付了办理贷款的各项费用共计4916元。2018年3月,冯某以安装在郑某轿车内的GPS离线未能及时检修(违约)为由,安排杨、付等人用备用钥匙将郑某的轿车藏匿,并向郑某索要高额拖车费、违约金等费用。郑某被迫支付拖车费、违约金共计1.5万元并还清剩余贷款本金6万元后,方将车辆取回。2017年12月,冯某等三人以同样的方式向周某、郭某索要拖车费、违约金民间车辆抵押借贷,郭某因经济拮据,无力支付,冯某等人未将汽车归还郭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车辆抵押借贷民间车辆抵押借贷,被告人冯某、杨某、付某以威胁手段,再以高额“拖车费”“违约金”名义向被害人索要财物共计3.7万余元(其中未遂800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各被告人所犯罪行、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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