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人寿新零售团队
案例简介
2023年1月,王先生驾驶标的车辆碰撞到分别由高先生和赵先生驾驶的车辆,这起事故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以及王先生车上的一名乘客受伤。案件报警处理后,交警判定王先生负全责。在交警划分事故责任后,王先生也拨打了自己保险公司的电话,查勘员到达现场后告知了案件的理赔流程查询车辆保险事故,并表示王先生车上受伤乘客的医疗费用由高先生和赵先生的无责车赔付。高先生对此不解,认为自己是无责方,不应该承担理赔责任,因此双方产生纠纷,导致王先生不愿意授权赔付高先生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多次尝试与双方进行沟通,但由于双方僵持不下,导致案件一直未理赔。
2023年4月高先生拨打了监管电话,投诉保险公司未及时理赔三者车损失。最后在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多次积极沟通协调下,王先生愿意授权赔付高先生车辆的损失,并且高先生也同意启动自己的保险赔付无责人伤费用,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案件分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因此此次事故虽然高先生不承担责任,但是王先生车上乘客有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需启动高先生车辆的交强险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内赔付。
案件启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建立初衷查询车辆保险事故,既为分散风险责任和赔偿责任,其强制性质决定了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律义务。在此提醒各位车主,虽然交强险对有责和无责都规定了相应的赔偿限额,但以免承担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查询车辆保险事故,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投保商业险,增加自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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