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春本报通讯员海薇
出了车祸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可是保险公司却以车辆未年检、行驶证无效而拒绝理赔,车先生有些委屈,他认为自己的车按照新规可是属于六年内免检车型出过事故的车不能免检,于是车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4.8万余元。
车先生说,今年4月24日,他的妻子开着他的车不慎单车肇事,与行道树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前部受损。之后,妻子第一时间通知了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勘查,然而保险公司却告知因为车辆的行驶证已经超过有效期,属于无效行驶证,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况,因此对本次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无奈之下出过事故的车不能免检,车先生委托一家价格事务所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价格鉴定,鉴定车辆的损失价值是4.76万元。
车先生认为,根据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免检制度,而车先生的车辆符合这项制度,因此不存在保险公司所说的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情况,因此车先生选择提起诉讼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意见》中所称的免检实际是指免于上线检验,并非完全免检。本案中,车辆发生事故时没有年检,根据双方签订的免责条款出过事故的车不能免检,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这条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合同签约时就已经和车先生明确说明过,因此应当有效。事故发生与行驶证过期有没有因果关系并不影响免责条款的效力。
不过,保险公司的说法并未得到法院认可。近日,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车先生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6年免检未领标无碍保险理赔
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根据《意见》规定,车先生的车辆符合6年内免检车辆的要求,因此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因此不属于被告免责条款中所述的“未按规定年检”的情形。虽然车先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向车辆管理部门申领检验标志并在行驶证上盖章,但是没有实施上述行为并不会影响机动车的性能,也不会因此增加事故发生的几率。为被保险车辆申领检验标志作为一项行政审批手续与安全技术检验属于不同概念,不能仅以行驶证上没有盖有年检手续就直接等同于没有按规定年检,因此对于保险公司的辩称,法院不予采纳。
不过,法官还是提醒,作为符合6年免检制度的车主,应按时到车辆管理部门领取车辆年检标志并在行驶证上检验记录栏内盖章,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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