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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原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最终竟演变成了亡人事故。

   2023-05-21 网络整理佚名1160
核心提示:交通事故发生可能并非本意电动三轮车撞伤行人后逃逸,行人经抢救无效两日后死亡。3月30日,王某某在巨大的压力下,打电话向民警投案,并对肇事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发生事故切勿逃逸,后果严重后悔莫及!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后逃逸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

你会怎么做?

是选择主动下车处理

还是径自开走当作没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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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可能并非本意

肇事逃逸却实属故意

蜀黍告诫广大交通参与者

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千万不能抱着侥幸心理选择逃逸

山东 淄博

3月26日,这是发生在淄博周村一起痛心的死亡事故。电动三轮车撞伤行人后逃逸,行人经抢救无效两日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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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经过

事故发生在3月26日8时许,周村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路人电话报警称车子发生事故对方逃逸怎么处理,在王村镇兴华路群谊超市东侧,有一行人受伤严重倒在路边,疑似发生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车子发生事故对方逃逸怎么处理,事故处理科值班民警立即驱车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现场只留有血迹和大片玻璃碎片,无其他线索。

案发后当日

民警立即调取事故地点周边监控视频,确定是一辆电动三轮车与行人发生碰撞后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驾车现场逃逸。电动三轮车无车号,侦破难度加大。经逐一调取电动三轮车逃逸路线的沿途监控,民警初步确定电动三轮车的逃逸路线以及最后落脚村庄。

案发后12小时

办案民警到村中调查,但村内无有效监控设备,无法确定电动三轮车去向。经过大量调查走访,有村民提供逃逸电动三轮车疑似该村村民王某某驾驶,民警立即赶赴王某某家中,但不见王某某和肇事电动三轮车。

为了确认该车嫌疑,办案民警通过科技手段确定了该车之前的行驶轨迹,发现该车多次出现在102省道周村区王村镇栗家村附近,并且均为王某某驾驶。

通过走访,民警确定了王某某的工作地点。得知王某某每天上下班均驾驶肇事电动三轮车,并且3月26日早晨王某某电话向工作单位请假一直未上班。据此,进一步确定了王某某的肇事嫌疑。

案发后17小时

民警电话联系王某某,王某某否认发生交通事故,拒不配合案件调查。之后,民警多次前往王某某家中,均未找到王某某及肇事电动三轮车,民警问其妻子和女儿,两人均称不知道王某某下落。

案发后第二天

3月28日,从医院传来消息,伤者毕某某因伤势较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为了尽快找到王某某,民警对其妻子和女儿做了大量思想工作,让二人劝王某某尽早投案,争取宽大处理,并且一直不间断地给王某某发短信,对其进行说服教育

案发后第四天

3月30日,王某某在巨大的压力下,打电话向民警投案,并对肇事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随后,民警带其去事故地点指认现场,并在当日将王某某藏匿在章丘市董赵村的电动三轮车带回周村。

案件在进一步调查中,等待王某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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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切勿逃逸,后果严重后悔莫及!

这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

任何侥幸

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

法律链接

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12分。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车子发生事故对方逃逸怎么处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山东交警提醒

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

随着高科技手段的日益普及和应用

发生交通事故后妄图逃逸

不仅无处可逃

还将会让自己面临法律的严惩

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做到遵规守法 平安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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