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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与殷兆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29 网络整理丁不二1830
核心提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殷兆林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合同还约定若被告没有按期偿还贷款的本金或利息,原告有权立即收回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按约定对其计收逾期利息;有权以上述抵、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殷兆林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06元;2.被告殷兆林向原告支付截至2018年1月16日的利息5347.06元福州抵押车,罚息617.04元、复利160.88元福州抵押车,并支付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3.被告殷兆林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600元;4.原告对被告殷兆林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鲁B×××××,发动机号为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享有抵押权,可就拍卖、变卖该车辆的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殷兆林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殷兆林于2016年11月10日签订了《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人民币17.2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6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现贷款年利率为10%,为固定利率;贷款用于支付购买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的价款及相关费用;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贷款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按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收;被告殷兆林同意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B×××××,发动机号为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还约定若被告没有按期偿还贷款的本金或利息,原告有权立即收回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按约定对其计收逾期利息;有权以上述抵、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福州抵押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催款所需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后原告按约放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被告自2017年9月11日起就没有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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