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李敏 张婧 实习生 王钦真
自己的宝马车等信号灯,被一辆共享汽车撞了,修车行里放了66天……
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刮擦了,结果车辆一直被扣在停车场……
6月22日上午,半岛“问法热线”邀请到了山东颐衡(青岛)律师事务所李冰律师和李云鹏律师在线为大家答疑解惑。市民针对遇到的机动车事故、事故车停车费、乘车人事故等问题纷纷向律师咨询。
现场答疑:交通事故中,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能否获赔?
“问法热线”短短三个月时间,为岛城市民理性维权架起了一道桥梁,对于市民的疑问,两位律师耐心倾听,并一一做了解答。由于一些问题比较棘手,李冰律师和李云鹏律师做了记录,并为市民提出了实际的解决方案。
“请问是李律师吗?”第一个打进电话的市民张先生已经被这件烦心事困扰一年多。一年前,自己的宝马车被一辆联动云共享汽车撞了。他开车在镇江路鞍山路路口等信号灯,一辆从鞍山路高架桥下倒着冲下来的联动云共享汽车直接撞在车上,车辆的门子、前翼子板、引擎盖等位置直接凹陷。
随后,车被送到4S店后保险公司估价维修费用为5万多元,车修好后保险公司却迟迟不付钱。“由于没付钱我的车一直放在4S店”。这一放就放了66天,李冰律师听了都十分惊讶。“为什么你不提前想办法先取出来呢?”
“因为赶上了疫情最严重的时候,保险公司出险、取证都很慢,我也被困在家里,那段时间被这件事情搞得十分崩溃。”张先生解释。
在这期间张先生租车出行,由于业务需要,张先生租了一辆豪车,租车费用花销不菲。因为自己车被困车行66天没取出来,张先生要求车行赔付66天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和“贬值损失费用”,在赔偿方面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张先生向法院起诉。
山东颐衡(青岛)律师事务所李冰律师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指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的损失。张先生不是营运车辆但在这个过程中租车出行,应该适当为他补偿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交通事故车停放保管费该不该收?
“律师这么说因交通事故纠纷扣押车辆,我就知道该怎么维权了!”市民张先生说道。张先生说自打出了交通事故之后,自己的车就一直被扣在事故科的停车场,最近去取车的时候,对方要求他交一笔不菲的停车费,张先生接受不了,这个钱收到有道理吗?
张先生说自己去年出了一个交通事故,车辆就被拖到了即墨事故科停车场,经过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现在官司已经结了,赔偿也都到位了,可来取车的时候,却要交一千多的停车费用。
山东颐衡(青岛)律师事务所李云鹏律师解释:《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因交通事故纠纷扣押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可见,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交通警察扣留车辆产生的停放费用。但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因当事人逾期未领取而产生的停车费用是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
两位律师耐心负责的态度,让读者感受到了温度。许多市民表示,虽然一些问题短时间内难以得到解决,但得到两位资深律师的解答,这给他们日后维权增加了不少底气。
律师释法:李冰律师:支持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在今天的接线过程中,读者朋友们问到车辆损失中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和车辆贬值损失,这两种费用在平时生活中不太常见,也容易被大家忽略。其实对这两块费用法律有明确规定,营运车辆的损失叫做营运损失,非营运车辆的损失叫做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损失因交通事故纠纷扣押车辆,也就是大家常说的修车期间上下班打车的费用。法院会支持一切合理的损失。合理的期限一般会根据修车时间来判断,但是故意拖延修车时间来导致费用增加,那法院不会予以支持。合理的费用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判断,一般情况下正常修车期间的费用都会得到法院支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大家不太主张这份费用,一方面是这份费用比较少,容易忽略;另一方面可能是证据不容易掌握,大家要知道这一部分是可以主张的,具体数额可以与保险公司或者对方车主进行商量。
第二个是车辆发生车损后会有车辆贬值损失,也就是交通事故后导致车辆价值减少。按照法律规定,这部分费用是不予支持的。其主要考虑的是,交通事故赔偿的是直接损失,也就是修车费用,不考虑这种间接性损失。另一方面就是车辆的贬值损失不太容易确定,容易引起争议。所以法律最终认定,由于车损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
李云鹏律师:交警部门扣留车辆 不能超过30日
今天一位市民来电表示,她是一名货车司机,当时与一个小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大车司机当时不清楚自己触犯了道路交通规定,涉嫌逃逸,被交管部门将车辆扣留。根据道路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交管部门是没有权利将车辆扣留,或者是将车辆扣留过长时间。交警部门将车辆扣留的主要原因一定是要进行车辆检验以及对事故进行鉴定,或者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等原因。本案中,这位女士的车辆被交警部门扣留长达近两个月时间,一是交警部门没有理由扣留事故车辆,另一方面是扣留时间过长。根据办法的规定,交警部门扣留车辆时间一般是是不能超过30日的,特殊情况经上报不能超过60日。我们在以后遇到交通事故问题,一定要注意交警部门扣留车辆及时间的问题。
半岛“问法热线”自3月17日开始正式开通,半岛传媒将陆续邀请法官、检察官、法学专家、律师等法律界专家学者,解答市民关注的民事、商事、行政、刑事、执行等各方面法律问题,每周聚焦一个市民关注度高的话题,通过全媒体的报道方式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普及和法律难题解答。半岛传媒将借助自身全媒体报道优势,通过开设报纸专版、半岛新闻客户端“问法热线”专栏、半岛V视现场直播、视频号、抖音号精选短视频内容发布等多种形式,将嘉宾解答的内容全面、准确、及时地传播给广大市民。
下周半岛“问法热线”将于6月29日上午9:30~11:30开通,您可以在这个时间段内拨打半岛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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