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交通事故案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接受被告刘俊的委托,代理其与原告许正芳、许阿妹、许亚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合本案的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一、沈桂珍的死亡与本案所述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
1、交通事故发生在2012年12月12日,沈桂珍死亡发生在2013年7月15日,前后相差8个多月,交通事故并没有造成沈桂珍留下残疾及其他慢性病。
2、交通事故最大的可能也仅仅造成沈桂珍右侧肱骨骨折,右手手臂活动受限,不会危及生命。沈桂珍死亡原因是心里衰竭,和交通事故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3、沈桂珍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前曾经跌倒致右上臂疼痛,活动受限2小时,其跌倒受伤部位和其家属主张的交通事故受伤部位相同,粉碎性骨折也可能是之前跌倒造成的,进一步证明沈桂珍的死亡和交通事故无关。
4、沈桂珍住院期间,医生建议手术治疗,沈桂珍的家属拒绝为沈桂珍手术治疗,拒绝手术造成的进一步的伤害应当由沈桂珍自行承担,包括沈桂珍的死亡,如果死亡和本次交通事故有关系的话。
因为沈桂珍的死亡和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二、原告无权请求精神抚慰金。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代理词,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造成沈桂珍或其家人有严重的精神损害。
被告刘俊的妻子在沈桂珍住院期间,日夜守护,尽到比沈桂珍家人还尽心尽力的照顾义务,沈桂珍如果有精神损害,也被刘俊的妻子给抚慰了,原告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护理费应当直接支付给被告刘俊。
在沈桂珍住院期间,是刘俊的妻子在医院日夜照顾沈桂珍的,护理费是实际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基于刘俊的妻子进行的护理工作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代理词,护理费应当直接支付给刘俊的妻子,因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机动车交通事故被告代理词,法院直接判护理费支付给被告刘俊并无不妥。
此致
代理人:
年 月 日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如果来源标注有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或者其他问题不想在本站发布,来信即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