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扣押车辆申请书
解除扣押车辆申请书一: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书
山区人民法院:
贵院立案审理的原告李某诉讼被告王某、郝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被告王某依法申请贵院追加中国某保险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现被告王某愿提供保证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鲁j- 轿车的查封扣押。望贵院依法准许。
此致
申请人(被告):
解除扣押车辆申请书二:解除扣押申请书(716字)
申请人:噢噢,男,汉族,34岁,系魏县人,身份证号:。。。。。。。。。。。现住:邯郸邯山区温情
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
申请事项:解除冀车辆及行车证的扣押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1月19日,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民警看看、天天,以有人举报冀车辆为套牌车为由,到申请人门市调查因交通事故纠纷扣押车辆,待申请人回来后,二位民警说: 有人举报你(申请人噢噢)驾驶冀车辆为套牌车,请你出示有关该车辆购买手续 ,我当时答复: 我是购买其他人车辆,有卖方的联系方式,并非套用车 ,看看、天天民警不再多听我讲,就让我拿出车钥匙,将该车扣押。
申请人认为:
1、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民警看看、天天没有调查清楚事实,仅以举报人一面之词,将申请人的车辆扣押系没有事实依据、违法法定程序。
2、扣押车辆后,申请人曾多次向温情派出所反映,冀不是套牌车,我是购买其他人的,且有卖方的联系方式,(卖方出卖冀时承诺该车为有正规购买手续因交通事故纠纷扣押车辆因交通事故纠纷扣押车辆,没有其他违法情况)。且被申请人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没有证据能证明冀为套牌车,反而让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车不是套牌车,否则将继续扣押该车,此做法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3、依据我国《人民武装警察法》规定,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没有职权扣押车辆。
4、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没有证据证明冀系套牌车,私自扣押长达6个月,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人认为邯山区分局温情派出所没有证据冀车为套牌车,违反法律程序,超期扣押不符合规定,应该立即解除对申请人车辆的扣押。
此致
邯山区温情派出所
申请人:噢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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