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据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自10月1日起,本市交管部门对违反交强险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将依法进行处罚。
一、商业三者险未到期的是否也必须在10月1日前投保交强险?
答:在2006年7月1日前,已购买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效。原商业三者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二、驾驶人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须携带何种保险凭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及《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驾驶人驾驶2006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粘贴交强险标志;摩托车要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业第三者险且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应当随车携带商业第三者保险凭证。标志(凭证)丢失的,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三、如果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或者携带的保险凭证不合格,交管部门如何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一)如果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强险,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交强险基础保费2倍的罚款后发还车辆;
(二)对随车携带交强险标志但未按规定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的(摩托车除外),交管部门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八)项规定处200元罚款并记1分,并当场责令驾驶人粘贴标志后放行;
(三)对未携带保险标志(凭证)的,由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驾驶人须提供相应的保险标志(凭证)后,交管部门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并记1分后发还机动车。
(四)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保险标志的,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保险标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交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扣留车辆,对当事人处1800元罚款。责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强险,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交强险基础保费2倍的罚款后发还车辆。
四、如果保险凭证遗失仍驾车上路,交管部门如何处理?
答:如发生这种情况,交管部门将视为未放置保险标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扣留车辆。驾驶人须到投保的保险公司补办相应的保险标志(凭证)后,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理。交管部门将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并记1分后发还机动车。
五、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是否可以验车?
答: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在有效期的,可以参加机动车检验。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已过期,且未投保交强险的,不予验车。
六、使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答:(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当场处理,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由机动车方当场赔付400元(含)以内的,交通警察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记载后,机动车方当事人可持《认定书》到保险公司索赔(包括2006年7月1日以前已经生效且在保险期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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