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车辆多次转手出售,但均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应当由实际驾驶人承担。
【关键词】
多次转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实际驾驶人不明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7日,张某驾驶车牌号为一辆小型客车,行驶至某处下穿隧道时,被未知名驾驶的小型客车越实线变更车道时擦挂,致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事发后,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在双方协商去快处中心路上失联,其身份信息无法核实。本次交通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调查后认定张某无责车辆显示事故未处理怎么办,未知名承担全部责任。
被保险人的车辆在人保成都分公司投保了商业险,该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事故发生后,人保成都分公司将保险金额赔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向人保成都分公司出具《机动车索赔权转让书》,将其向肇事车辆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人保成都分公司。
人保成都分公司查询到肇事车辆的车主为丁某,但与丁某联系无果,遂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庭审过程中,车主丁某称其在十年前已经将肇事车辆卖出,因为购买人没有提供身份证明,又是自己的朋友,因此没有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并且申请购买其车辆的人作为证人出庭。证人陈述其购买使用车辆一年后又将车辆转手卖出,该车已经在十年间数次转手,现在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并不知晓是谁。
二、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车主丁某是否应当向人保成都分公司承担保险赔偿款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丁某已经将车辆卖出,因购买方未提供身份证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多次转让对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均不知晓,人保成都分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当时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为丁某,让丁某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人保成都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律师点评
根据前述分析,本案丁某不是本案适格的承担责任的主体,应当由其车辆的实际受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丁某车辆的第一手受让人为本案的证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程序车辆显示事故未处理怎么办,应当将其追加为本案被告或者另行起诉。但是,证人又当庭陈述其在使用一年后又将车辆转让给了其他人,若追加其为被告,必然会出现下一个车辆的受让人。
该车在十年间数次转手,实际受让人能否找到、实际受让人与实际驾驶人是否为同一人查询难度较大,会极大的增加本案的诉讼成本。
律师建议,车辆转让时,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并且留存转让证据,如支付凭证、买卖合同等。发生交通事故时,也应当先固定对方的身份信息以及现场信息车辆显示事故未处理怎么办,以便发生纠纷时无法查实实际承担责任的主体。
杨茜
实习律师
专业领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民间借贷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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