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4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2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者擅自解冻。很显然,我国法律禁止重复查封、冻结。
如何解决这种重复冻结问题,涉及冻结措施(包括查封、扣押等)产生的效力问题。冻结措施有两个方面的效力:一是程序法上的效力,即先冻结法院的处理权限问题;二是实体法上的权力,即先采取冻结措施的案件债权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问题。从我国法律关于禁止重复冻结的明确规定看,先行冻结法院在程序上有优先处理冻结或查封财产的权利。但实体上当事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查封车可以抵押吗,法院查封后是不是必须将此财产最终执行给债权人,则因为该条及其他条文并未进一步明确规定,就存在不同看法。从民事诉讼法第94条关于禁止重复查封的规定本身,并无法得出债权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的结论。第94条可以作两种不同的理解:
把民事诉讼法第94条理解为查封有优先权,理由是:一个法院的查封行为是为了本法院审理的具体案件实施的,不是为其他案件。禁止重复查封,实际上就是禁止其他债权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执行。财产保全是为了随后审理或者仲裁的案件当事人所作的,在保全后当事人就取得了将来胜诉后就保全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无论最后由哪个法院执行,都可以执行为他所保全的财产。此外,保全查封的效力应当是在执行开始时查封车可以抵押吗,自动转化为终局执行的查封性质,不需要单独再作一次执行查封。当然如果做了,也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所谓的财产保全效力“维持到执行时止”,应当理解为作为保全性质的查封效力维持到此时为止查封车可以抵押吗,但作为转化后的终局执行查封的效力立即就开始了。
查封优先权并不是绝对的、彻底的,在正常情况下(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有优先权,在参与分配和破产的情况下则就失去了这种权利。这是一种有限的优先权或有条件的优先权。1993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均应中止执行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以破产案件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法院虽对债务人的财产已决定采取或者已经采取了冻结、扣留、查封或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仍属于未执行财产,均应当依法中止执行。如果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被中止执行的财产应当作为破产财产。这就说明已经查封的财产在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时,都要列为破产财产,由所有债权人统一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
(作者单位:江西鄱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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