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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因为车辆爆胎引发交通事故后,驾驶人被追究了交通肇事罪

   2023-08-05 网络整理丁不二1570
核心提示:前言:这个案例很是特殊,通常情况下,因车辆自然爆胎引发交通事故后,都会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意外事故,不会给驾驶人定事故行政责任。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对所驾驶车辆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导致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驾驶中发生重大交通事

前言:这个案例很是特殊,通常情况下,因车辆自然爆胎引发交通事故后,都会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意外事故,不会给驾驶人定事故行政责任。木林还试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了一下该案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事故并且造成人员死亡,可惜没有查找到!说明该案在网上还没有对普通人公示。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3刑初1411号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被告人杜某某更换江淮牌小型汽车左右两后轮轮胎(两轮轮胎系同一型号同一时间生产,且同时使用)。2019年7月,杜某某驾驶该车时右后轮轮胎自然爆胎,杜某某更换新轮胎,其明知应一同更换左后轮轮胎,但因工作时间及经济问题并未更换。2019年8月24日5时50分,在某高速出城方向27公里+500米处,被告人杜某某驾驶该车(内乘被害人程某某、卫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由南向北行驶时,该车左后车轮爆胎,车辆失去平衡后与高速公路东侧防护栏相撞,后又与邹某某所驾驶由南向北行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右侧前部相撞,造成程某某死亡,卫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受伤。

经鉴定,杜某某所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左后车轮轮胎的破损特征符合自然爆破所致;左前车轮轮胎的破损特征符合异物撞击、切割所致。经交通部门认定,杜某某全责,邹某某、程某某、卫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无责任。经鉴定,程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卫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朱某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杜某某后经电话传唤到案。另外,被告人杜某某已赔偿黄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案件焦点】

在汽车轮胎爆胎导致的交通事故中,如何准确认定行为人具有构成交通肇事罪中的主观过失而非系意外事件。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对所驾驶车辆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导致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驾驶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五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由被告人杜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合理赔偿(另行解决)。被告人杜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已经赔偿部分伤者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集中在如何评价行为人具有交通肇事罪中的主观过失。日常驾驶中汽车轮胎爆胎是诱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造成严重后果且驾驶员存在过错的,不仅需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还会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司机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应尽到两个层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是“静态”层面,即确保车辆符合安全驾驶条件,如制动、转向、轮胎等符合车辆行驶条件;二是“动态”层面,即行车中对周围道路环境的安全保障,如遵守交通指示标志、不超速、不抢占车道超车等。司机如未尽到上述安全义务而发生交通事故,在排除主观存在故意的前提下,一般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具体包括对事故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和虽已预见但认为可以避免。之所以将司机的注意义务提至如此之高,是因为我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伤和财产损失情况较为严重的大环境,通过刑罚预防和震慑驾驶员提高注意义务已成为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手段。

汽车轮胎在日常驾驶中与路面摩擦后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磨损,轮胎系橡胶制品,存在老化现象,为保障车辆的安全性,综合考虑磨损程度和轮胎老化现象,一般应在3年至5年或不超过6万公里时更换轮胎;若车辆局部更换轮胎,应将对侧轮胎同时更换,保障驾驶中的车辆平衡以提高安全性。本案中,杜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长期驾驶该车辆,对车况最为了解,且已取得驾驶资格,故其负有保障车辆安全行驶的责任。杜某某在明知该车于2015年更换左右两后轮轮胎的情况下,2019年7月,该车的右后车轮发生自然爆胎,其理应注意到对侧轮胎可能存在磨损、老化等问题,但出于用车成本考虑,心存侥幸而未同时更换对侧轮胎,只更换了爆胎一侧的单只轮胎,后于2019年8月,在高速公路驾驶中因左后车轮爆胎导致车辆失去平衡后发生碰撞,其虽在驾驶中未违反交通规则,但在保障车辆“静态”安全方面存在重大过失,与本案一死五伤的严重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在审理中有观点认为,杜某某在驾驶中未违反交通规则,车辆轮胎发生自然爆胎系意外,即使杜某某更换轮胎,驾驶中也存在自然爆胎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故杜某某是否及时更换轮胎与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缺乏必然性,故其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审理中该观点未被采纳。虽杜某某是否及时更换对侧轮胎与自然爆胎导致交通事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概率问题,但从整体上考量驾驶员所承担的道路安全注意义务,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应从预防和及时止损的角度进行归责,而非以结果的发生与其事前是否采取措施之间关系的必然性上反向倒推,如此才符合刑法对行为人的归责逻辑,同时也有利于从社会效果上强化驾驶员积极履行安全注意义务。

编写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王海龙

文章转载自公众号:刑侦案审,原文载《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编,中国法院出版社,2022年4月第一版。

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事故并且造成人员死亡

[木林后语]

因为这个案例比较特殊,忍不住对还想该案再进行推测一下,驾驶人为什么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在前言部分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事故并且造成人员死亡,木林本来要将后面这部分内容写的,想了想,还是不合适,恐怕惹事,再加上不关心专业的人,可能不会再往后面看到结尾,所以才将这些杂七杂八的想法写在后面,敬请指正:

一是,开始的时候,我还在想这个驾驶人是否因为车辆可能是营运车的原因,因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条例中的规定而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是查了一相关法规,好像不是。如果是涉及营运类的话,应该不会硬往交通肇事罪上靠,而应该是安全生产类犯罪,可能还会有其他共犯。

二是,因为再无其他证据材料,不知道驾驶人在驾车中是否有超速或者长期高速行驶的行为,按理说,该案即便认定为意外事故,应该不影响民事赔偿,但核心在于死伤人员基本上都是本车人员,那就要看车主是否买足了车人员险?是否买足了其他保障本车上人员的商业保险?根据该车车况来看,可能并不是特别好,驾驶人比较节俭,经济情况可能也并不是很好,故而这些保险可能也未购买。

三是,交通肇事罪的审理依据依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2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而这其中要求行为人必须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死亡三人以上为同等责任以上),而这是的主要以上责任,一般指的是交警部门所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所认定的行政责任,因该案再无其他证据,只能猜测交警部门因为发生的是单方事故,故而在事故认定书中可能载明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其他乘车人无责任,以便各方解决后续的民事责任纠纷。而这种责任,被法官顺便采信为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要求的责任条件。从案审法官的后续解读来看,法官已经看到了另外一种观点,但仍然坚持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可能是因为有其他原因了!

四是,从案例中,我们能够看到,有杜某某“已经赔偿部分伤者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话语,木林猜测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事故并且造成人员死亡,可能是因为经济上赔不起而又不能不给予相关受害人及家属一个交待,只能考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2条第1款第三项: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来给其定罪。

五是,底层有很多人虽然勤劳不辍但生活的依然很清苦,产生以罪抵偿思想这些猜测的源头,可能跟我看到的张家界天门山四人服毒跳崖事件有关,杜某某之所以没有上诉,应该是在承担不起民事赔偿责任时的一种愧疚、告慰和报偿思想。用个人自由换取经济不力,这或许是他能够承担得起的!先用自己的自由给逝者和家属一个交待,换自己一个心安,至于民事赔偿责任,等自己出来后再慢慢地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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