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某和张某某、李某某是好友。三人某天一起吃饭并饮酒(张某某未饮酒)。后张某某驾驶轿车搭乘甲某和李某某回家。甲某坐副驾驶位置,李某某坐后排。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甲某因醉酒,多次与张某某打闹,嘻戏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事故并且造成人员死亡,并用手搬动方向盘,导致高速行驶的车辆发生甩尾后侧翻,造成李某某被甩出车外后死亡的交通事故。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三年。因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故对本案如何定性,关乎对甲某的量刑问题。
讨论关键词:
过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乘车人责任。
争议观点:
一、乘车人不是驾驶人员,对车辆驾驶不能完全控制,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因过失行为致人死亡的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事故并且造成人员死亡,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乘车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行为主体,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导致事故发生,导致人员伤亡的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事故并且造成人员死亡,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智豪辩点:
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本案定性应为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关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故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条款。而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区别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看是否发生在“道路”上。如果发生在道路上,则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乘车人应当遵守本法,在乘车过程中不得有干扰驾驶的行为。故在驾驶过程中,乘车人干扰驾驶,属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因而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小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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