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杨某、张某相约飙车,因杨某的新二轮摩托车被张某借走,张某便将自己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给无驾驶资格的杨某驾驶。当行驶至某路段时,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尹某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尹某左侧肢体伤残程度为二级,开颅术后伤残程度为十级,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杨某驾驶的张某车辆未投保相应保险。经交通部门认定借车发生事故车主有责任吗,杨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尹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分歧】
对于本案车主张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有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张某将摩托车交给无驾驶资格的杨某使用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所有人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将车辆出借给他人,根据车辆支配利益原则,车辆的借用人已成为机动车辆运行支配利益的所有者,如发生事故,应由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借车发生事故车主有责任吗,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本案张某将无号牌车辆交给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杨某使用,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第二、车主张某车辆未投保相应保险,故车主张某应对杨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在杨某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借车发生事故车主有责任吗,车主张某因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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