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月16日),记者获悉,最近扬州抵押车,扬州高邮市民姜某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并委托一家担保公司,帮他办贷款,可是没过多久,姜某发现车辆被这家担保公司给拖走了,最终,还闹上了法庭。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2021年4月,姜某购买了一辆二手小轿车,并与某担保公司签订《购车贷款担保服务合同》,委托其担保办理购车贷款等服务。双方约定:银行贷款未全部还清之前,该车辆的所有权归这家担保公司所有,可是,不久后,姜某突然发现自己的车辆不见了,报警后才得知,车辆被担保公司给拖走了。
高邮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叶晓红介绍:“担保公司解释扬州抵押车,姜某后来没有办法偿还银行的贷款,担保公司就为姜某偿还了银行的贷款,根据双方的约定,姜某无法偿还担保公司的垫付款,那么汽车的所有权就归担保公司所有。”
姜某因贷款逾期,始终没有还款,于是,担保公司就在姜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将车辆拖回了公司,且一直不愿意归还。姜某一气之下,将这家担保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将车辆返还,并赔偿相关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姜某将车辆抵押给银行申请车贷,担保公司系担保人而非抵押权人,不能直接根据约定享有车辆的所有权。
叶晓红告诉记者:“我们审理后发现,《民法典》出台之前扬州抵押车,法律明确规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是不能将约定财产的所有权归债务人所有,但是《民法典》出台之后,对于这个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只能就财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就这个财产的变价款等进行受偿,而不能直接取得车辆的所有权。”
法院认为:虽然姜某有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和相应责任,但是,在姜某拒绝交付车辆时,汽车公司应依据司法程序要求交付或处置车辆,而无权违背车主意愿扣押车辆。最终,法庭判决:担保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车辆返还交付给原告姜某,同时参照合同约定、车辆状况以及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酌情认定担保公司按照150元/天的标准将车辆损失费支付给姜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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