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抵押车出事故了,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抵押车即便是在便宜也不要购买,后续的事情很麻烦,车前的故事也很多。常在车市场溜达,肯定也听说过抵押车,不仅会有人推荐也会听到里面的各种坑,其实特殊的车辆处理,这里面的情况更是复杂!首先对于抵押车,具体分为全款抵押车和非全款抵押车。全款抵押车合法,可以进行交易,非全款抵押车不合法,不可进行交易。
全款抵押车需要满足下面条件中的一个:
1、车是一次性付款买来的;
2、车是分期付款买来的,车款已经还完,但是车主不愿或无力偿还金融公司款项,且不配合过户,由金融公司来合法进行债权转移,购买这样的抵押车是合法安全的。
非全款抵押车是指这车还处于车管所及银行抵押状态,车主私自把这样的车进行买卖,这样的车不能购买,并且违法。
所以建议抵押车就不要去碰,因为后续麻烦很多,车辆抵押的是使用权,所有权仍旧是原车主所有,如果是全款抵押,那么如果车主意外死亡,那么肯定对于过户有影响,现在很多车辆过户必须买卖双方到现场,缺少一方肯定会有影响。如果是非全款抵押,那么自然就更不行了,车辆还是在原车主名下车不在自己名下能抵押吗,要是家属找事,仍旧是这台车的所有权。此外,还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第一:全款,查封,带结清证明
简述:这种车没有抵押给银行或其他小贷公司贷款,查封可能是因为车主的其他经济纠纷被人起诉后,被法院以财产保全方式查封了车辆的档案的。车主把车质押给典当行,断供后被转卖出来。这种车购买后,终端客户也是车主的债权人,车在谁手中就是谁的!
第二:担保公司回收车辆,带结清证明
简述:这种车在购车时,是由担保公司担保的,档案显示也是抵押银行,车主断供,银行会把车辆剩下的欠款,从担保公司的账号中扣除,那么这笔款由担保公司负责追讨,担保公司通过各种途径把车扣回。这种车一般担保公司不会与你签什么合同,但是可以给车主与他们签约的所有合同协议的复印件。
第三:带法院判决书
简述:这种车也许抵押给银行,也许抵押其他金融公司,或抵押给个人,但不管抵押给谁,只要有法院的判决书,有关这台车的经济纠纷已理清的,就不用担心,当然,我们也要看判决书的内容。
第四:抵押银行,带结清证明
简述:这种车,购买时是按揭购车,是交了首期的,大部分交首期都是20%以上,有供一年,二年,或以月为单位分多少期来供,最长三年,既然带结清证明,说明已经供完车贷,没有欠银行的钱了。由于其他特殊的原因没有去车管所解除抵押登记而尔。
第五:抵押银行,有首期,正常还贷
简述:这种抵押银行车交付20%以上的首期,供了有半年以上,由于车主的其他特殊原因把车质押给典当行了,那么,车不在了,车主还会供欠着银行的哪笔钱吗?对于这种情况,银行已经有一套完整的风险控制措施,大部分车主由于银行的很多措施和制约,还是会想办法把剩下的款供完的。当然,也有断供的现象,一旦断供,银行追讨无果,会走法律的程序,申请查封车辆。
是否有人寻车?对一些豪车,由于欠贷太多,因为走司法程序时间长,判决后执行难。现在有些银行或担保公司会委托第三方寻车,追车。
第六:抵押银行,车主抵债车
简述:这种车是因为车主欠债,无力偿还债权人的钱,但是名下有车,可是车又是按揭车,也就是还欠着银行钱,每月还要供车贷款。车主与债权人沟通,可以用车抵偿一部分债务,签好协议,银行的车贷车主继续供,不关债权人的事车不在自己名下能抵押吗,债权人可以使用这台车,债权人本来自已也有车开,经与车主沟通也可以转让给第三方,这种车也是非常安全的车。
购买的抵押车被法院拖走了,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鉴于现有信息,个人观点:提出执行异议后很可能会被驳回,应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首先,抵押权应该是在车辆卖给你之前就已经设立了,即使车辆在设立抵押权之后被出卖,抵押权仍然有效。
其次,出卖人被强制执行、导致车辆被拖走,说明车辆仍登记在出卖人名下,而车辆设有抵押权应该是为过户的原因之一,所以车辆未过户,你应当具有过错。所以,即使你提出执行异议,仍不能排除车辆被强制执行。
最后,虽然不能阻止车辆被拍卖,但你可以依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卖家主张违约责任。然而,卖家能被执行到拍卖车辆,说明他没有很好的清偿能力了,未保障你后续可以执行到财产,需要寻找卖家的其他财产线索。
对于抵押车法院是这样判的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机动车作为动产,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标准。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人不具有物权效力,只是行政部门对车辆的管理手段。司法实践中,机动车不仅作为买卖标的,而且已经具备融资功能,导致法律纠纷不断。
现整理法院有关机动车裁判规则如下,以飨读者。
一、车辆被法院裁定查封后,所有权人再质押行为有效。
二、转让后已交付但未过户车辆可以对抗法院执行。
三、在车辆限购政策下,实际出资人与登记所有权人不一致,实际出资人不具有购车指标但主张车辆所有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机动车一车二卖,实际占有人取得车辆所有权。
五、行驶证登记的车主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时,应依法确认实际所有人对车辆的权益。
六、机动车买卖后是否进行“过户”登记,不影响所有权转移。
七、未办理质押登记的机动车,其后虽被人民法院查封,但查封的优先受偿效力不能及于先前设立的质权。
八、案外人出资购买并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能查封。
九、车辆被法院裁定查封后,所有权人再质押行为有效。
案情一:
张某诉黄某借款纠纷一案,法院依据张某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查封登记在黄某名下的轿车一辆,并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了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因黄某下落不明,法院未能实际控制轿车,法院向黄某公告送达了应诉材料、查封车辆的裁定,并在审理后缺席判决黄某偿还借款。判决生效后,黄某未主动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张某诉黄某借款案的审理过程中,因黄某欠李某借款20万元未还,黄某与李某签订书面协议:黄某将其所有的轿车暂交给李某,如十日内还清借款,李某归还轿车;愈期未还清,则轿车归李某,黄某另补偿李某现金5万元。签订协议当日,黄某将轿车、行驶证、车钥匙交于李某。因黄某未按约归还借款,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黄某偿还借款,并请求用轿车优先受偿。
法院裁判:
因人民法院未能对查封车辆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黄某仍实际占有、使用车辆,持有车辆的有效证件,查封车辆未足以公示。车辆被裁定查封后,法院向车辆管理部门送达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行为,仅起到限制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等作用;因未能实际控制车辆,查封车辆行为尚未完成。黄某是车辆合法的所有权、使用权人,黄某将车辆出质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出质行为有效。自车辆交付给李某时起,李某享有车辆的质权车不在自己名下能抵押吗,有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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