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艳 孙维南
案情简介
行人杨某突然跑步横穿马路撞上了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的汪某,汪某又将75岁老人吴某撞倒在地,致使其锁骨骨折。事故发生后,杨某未做停留,便离开现场。事发后,民警将杨某抓获。经查,交警部门依法认定杨某奔跑斜穿非机动车道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那么,杨某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意见分歧
在讨论行人杨某的责任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人杨某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杨某主观上明知道事故的发生,仍然离开现场,符合主观逃逸的情节,故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交通事故驾车逃逸,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及第2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人杨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因为其行为虽然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明确行人在交通肇事后的现场救助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故杨某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法理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交通事故驾车逃逸,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此条文限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的主体是车辆驾驶人,不包括行人,也就是说行人交通肇事后,法律并未明确其应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等义务。《安徽省交通违法行为代码》中也无“行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未构成犯罪的”处罚代码。本案中,行人杨某最终只负民事责任,承担伤者医疗费用。交警部门依据“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交通事故驾车逃逸,对杨某做出罚款5元的行政处罚。
交通肇事后逃逸性质恶劣,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更是对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严重侵害。随着我国道路交通的快速发展,我们在紧盯车辆安全通行的同时,也应进一步规范行人的出行安全责任和义务。应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行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和义务,对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不构成犯罪的行人,应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作者单位: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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