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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私了赔偿 又被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2023-08-06 网络整理丁不二1180
核心提示:家住莆田市荔城区的周某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与车主私了后被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随后,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线,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故周某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荔城法院认

法院:事故责任方应支付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赔偿金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5日讯随着私家车的日益增多,行车环境也愈发复杂。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但未造成人身伤亡时,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然而,是否私了过后,造成事故的一方就没有责任了呢?家住莆田市荔城区的周某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与车主私了后被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最终,法院判决周某支付保险公司元。

交通事故私了后

保险公司被起诉

2015年6月,未成年人周某驾驶其朋友的小轿车与林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周某弃车逃逸,林某报警。随后,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线,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故周某对该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某与林某经过协商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周某支付给林某元了结此事。林某收取款项后,向周某父亲出具了收条。

之后,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就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原来,在驾驶人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只理赔强制险部分。而强制险审批比较严格,大都需要法院生效判决保险理赔才能审批通过。

2016年2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保险公司向林某支付保险赔偿元。

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全责一方再次赔款

保险公司履行判决,支付了相应金额后向荔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事故责任方周某赔偿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元赔偿金。

荔城法院认为,周某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费用的,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林某收取的元补偿款系周某在诉讼前自愿支付,法院对此不做审查处理。遂判决周某应向保险公司支付其所垫付的保险赔偿金元及利息。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在元中扣除其已向林某支付的元款项。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主张支付给林某的元款项且该款项产生于周某与林某之间,属另一项法律关系,不影响追偿权的行使。因此,周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周某可另外向林某主张权利。由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重复赔偿并非不可避免。在林某起诉保险公司时,周某应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提出已支付林某元的事实。保险公司承担代垫赔偿责任时,自然可以少赔付元。在之后的追偿中,周某即可以避免重复赔偿。但当时周某并没有提出,所以法官只能将元视为类似补偿款的性质。且在该案件中,周某同林某没有发生直接的原被告关系,所以周某要求扣除私了赔付给林某的元,法院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林嘉伟 郑家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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