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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无责任,电动车骑车人因未戴头盔赔偿“打折”

   2023-08-06 网络整理丁不二1040
核心提示:2021年7月的一天下午,孔某驾驶汽车在转弯时与花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花某头部受伤。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抗辩原告花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头盔,存在过错,要求减轻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未佩戴

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案原告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因在发生事故时未佩戴头盔,法院最终判定减轻了被告的赔偿责任。

2021年7月的一天下午,孔某驾驶汽车在转弯时与花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花某头部受伤。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事故用车赔偿,孔某负全部责任。花某受伤后经鉴定为颅脑损伤遗留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花某将孔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如东法院。

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抗辩原告花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头盔,存在过错,要求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未佩戴头盔,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该行为虽然与事故的发生无关,不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但却与原告的伤情具有因果关系事故用车赔偿,原告受伤部位在头部,与未佩戴头盔具有关联性,该行为加重了自身伤情,其自身具有过错。

据此事故用车赔偿,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内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按照9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责任,但因受伤部位是头部,未佩戴头盔加重了自身伤情,有一定的过错,故法院酌定适当减轻了侵权人的责任。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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