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河北省辛集市田庄乡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人民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8日下午3点左右,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顺田庄乡青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距试炮营村300米处,与由北向南的行人杨某相撞,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7月25日死亡,经公安交警大队责任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张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据证实。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说法】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王新民律师认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张某已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并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受害方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确有悔罪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文字 整理/记者 黄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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