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东兰12月10日讯(通讯员陈剑)东兰县的张某去赶圩归来,在路上遇到同村村民事故用车赔偿,好意让他们搭顺风车,不想途中出车祸,造成一死二伤的交通事故。张某不仅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还面临法院的判刑。近日,东兰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事故用车赔偿,缓刑一年。
2015年7月12日8时30分,张某驾驶一辆自家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从东兰县三石镇买猪苗回家,在途中遇见同村的黄某、韦某和覃某赶圩归来,便让好意他们搭顺风车,当车行驶途中在弯道下坡时侧翻后坠落山谷,造成黄某、韦某、覃某不同程度受伤,覃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东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支付二万二千元给被害人家属处理后事,本案在诉讼期间事故用车赔偿,被告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亦表示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人货混载、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抢救伤者,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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