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后,肇事者让其父顶包与受害者签订《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受害者能否就此协议书向顶包方索赔?近日,宁化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驳回了原告张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25日,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某乙在案涉交通事故中逃逸,对其处以行政处罚2000元。
后张某甲对车辆进行维修,花费元,因王某丙未向张某甲支付《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约定的车辆维修费,张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并据此主张王某丙向其支付车辆维修费元。
法院审理
宁化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隐匿了王某乙肇事逃逸并确定了王某丙与张某甲发生交通事故的虚假事实,且在此基础上约定了相关赔偿事宜。虽肇事逃逸行为已发生,王某乙亦因逃逸被行政处罚,但《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仍系顶包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关于禁止逃逸的效力性规定,《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自始无效。张某甲关于确认协议书合法有效之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张某甲主张王某丙支付车辆维修费元之诉请,因协议自始无效,且王某丙并非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亦不予支持。因此,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有保护现场、救治伤者等责任。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分别是肇事行为后果和《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案涉事故虽不存在人员受伤的情况,但肇事者仍负有主动接受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赔偿受害人财产损失等义务。然而,肇事者王某乙在事故发生后,并未积极履行相应义务,而让其父亲王某丙为其肇事行为顶包。在各方明知真实肇事者的情况下,签订了王某丙对事故负责的协议书并试图借此逃避公安交警部门对王某乙的处罚。从我国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条文中可知,逃逸行为被严厉禁止,明知他人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而帮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等的,可构成包庇罪。虽然王某乙的行为后被公安机关认定为逃逸,但是协议书仍因触犯了禁止性、效力性规定而无效。张某甲如需主张权利,则因协议书无效而需另行提起对真实肇事者王某乙的侵权责任之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明中院司法融媒体中心出品
作者|曾菊花、曾春华
供稿|宁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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