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伤亡事故,是《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中的概念,主要用于对安全生产领域犯罪的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并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满足哪些条件才算重大伤亡事故,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中的重大伤亡事故。
重大事故,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的概念。《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是重大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和重大事故之所以不统一,有一个原因是二者的用途不同。
重大伤亡事故用于定罪量刑,其出发点是惩戒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任何一个人的生命都是不容侵犯的,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只要犯罪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那就是很恶劣的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造成一人以上死亡,就足够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了。
重大事故则用于对事故进行分级,为了表述足够清楚车祸死亡事故,将事故分为前述四个等级。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数跨度是较大的,少则几人车祸死亡事故车祸死亡事故,多则上百人甚至几百人,要用四个等级去概括这么大的跨度,重大事故的伤亡情况自然会严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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