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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凭鉴定评估报告能否认定车辆损失数额?

   2023-08-11 网络整理丁不二2380
核心提示:法院依法委托某机动车鉴定机构对事故造成的武某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评估报告认定损失金额为7万余元。但其认为车辆已经鉴定评估,被告应按照评估报告认定的损失金额进行赔付。对于武某车辆的损失数额,鉴定机构认定为7万余元。鉴定评估报告结论能否直接被采用

发生交通事故,凭鉴定评估报告能否认定车辆损失数额?

法院:需结合车辆实际维修情况认定

□闫一

李某驾驶机动车与武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武某将李某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就车辆损失情况申请鉴定。法院依法委托某机动车鉴定机构对事故造成的武某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评估报告认定损失金额为7万余元。

保险公司收到该评估报告书后,对其中的车辆变速箱部分是否为本次事故所造成提出质疑,并提出了车辆变速箱新旧伤及关联度鉴定申请。针对保险公司的异议,武某提交情况说明一份,车辆在进行事故鉴定后进行了维修,变速箱等被更换的零部件存放在修理厂,现已无法找到。但其认为车辆已经鉴定评估,被告应按照评估报告认定的损失金额进行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武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2000元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对于武某车辆的损失数额,鉴定机构认定为7万余元。但案涉车辆维修后,更换的变速箱等部件武某未能提供,造成无法进行新旧伤及关联度鉴定,根据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因为不能提供鉴定资料导致无法鉴定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本案中,武某车辆受损是事实,但对维修过程中实际更换的部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因此,虽鉴定评估报告书估损了武某车辆的损失金额,但基于填补损害及禁止获利的保险原则沈阳事故车辆鉴定,案涉车辆变速箱部分是否实际更换无法核实。最终法院对鉴定评估报告予以部分采纳,对其中的变速箱金额暂不予支持,剩余部分损失判决由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依法予以赔付。

说法:

近年来,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在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对赔偿事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往往会主动申请法院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失情况进行司法鉴定,以便更加公平、公正、准确地认定损失金额。但基于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在损失经过司法鉴定程序认定数额后沈阳事故车辆鉴定,不能简单认为即可高枕无忧地等待法院裁判。鉴定评估报告结论能否直接被采用,作为认定车辆损失的依据,还需结合车辆的实际维修情况进行认定。

填补损害、禁止获利是我国保险法的重要原则,保险法设定这一原则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确保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可以获得充分的补偿,从而达到规避风险的投保初衷;另一方面也是将被保险人获赔的保险金额限定在实际损失范围之内,禁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理赔获得额外利益,从而更好地保护保险人和其他广大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通知中亦对财产损失做出明确说明,“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主张维修费的沈阳事故车辆鉴定,应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维修清单、对公转款凭证、购进配件等相关证据……”这也是对保险法上述规则的进一步贯彻和实施。该案审理过程中,并未简单采纳评估报告做出的损失认定,而是综合考虑原告案涉车辆是否实际维修、配件是否真实进行了更换、是否实际产生了上述损失等因素,遵守了保险法规定的损失补偿原则,同时也为原告保留了对证据不足部分另行起诉的权利。

作为一件财产损失赔偿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案也警示广大车主在损失发生后积极留存证据,对于未经保险公司定损主张车辆损失的,应通过鉴定程序确定车辆损失部件及关联性,并对车辆进行维修确定实际损失金额,才能更好、更充分地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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