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陈某于2014年6月7日10时47分驾驶豫小轿车,在某省某市某区开元大道与定鼎门街交叉口处,与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交通事故中自行车怎么赔偿交通事故中自行车怎么赔偿,造成杨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和杨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时,陈某驾驶豫的小轿车系从贾某处借用的。现死者杨某之夫即原告毛某诉请贾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只要机动车所有人尽到审核义务,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某和杨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双方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因受害人杨某系驾驶非机动车辆,故应当由陈某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由杨某自行承担40%。由于贾某将豫小轿车出借给陈某时,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审核义务,本案中贾某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陈某自行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可否要求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知,因借用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交通事故中自行车怎么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则上应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除外。
就本案而言,贾某作为车主,在知晓借用人陈某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和驾驶技的情形下,将其车辆借用于陈某,且所借车辆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履行了其应尽的审核义务。另外,在本案交通事故中,也没有证据证明豫小轿车的所有人贾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所以本案不应由贾某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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