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情处理完毕后交警没有告知我停车地点和办理提车手续。
2、交警在处理事故中告知我如果提车需要缴纳300元的拖车费和每天20元的停车费。
相关法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交警事故拖车费用,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交警事故拖车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交警事故拖车费用,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我的诉求:
1、请交警第六分局尽快告知我停放地点并开具取车单;
2、请交警六分局免去我拖车费和停车费;
我的期望:
希望交警六分局能够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且能够依法办事。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观点和立场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如果来源标注有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或者其他问题不想在本站发布,来信即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