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收到有关方面来电、来函反映海宁汽车抵押贷款,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存在以融资租赁业务名义实际从事发放汽车抵押贷款业务。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印发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的规定;《暂行办法》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以及第十四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等相关规定,来电、来函反映的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涉嫌违规开展业务。同时,根据反映海宁汽车抵押贷款,有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的合同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格式化条款;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正常完结时怠于或拒绝履行车辆解押义务,上述情形均有可能给承租人的正常履约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我局郑重提醒承租人海宁汽车抵押贷款,在签订相关合同前,要仔细核实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了解法律、法规中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规定,评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不受不实宣传诱惑,对合同条款审慎把握,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此提示。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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