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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务工的农村户籍人员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如何计算?

   2023-07-01 网络整理佚名1940
核心提示: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处理事故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5万多元,原告主张其各项损失按2016年度《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并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基本案情】2016年7月12日,韦某驾驶制动系不合格的桂A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94.28吨(严重超载)石碴由宾阳往佛子方向行驶,刘某驾驶制动系不合格的桂B轻型仓栅式货车装载6.82吨甜玉米沿相对方向行驶。刘某驾车实施超其前右侧的电动三轮车时,韦某驾车跨越道路中心线占道行驶致使两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货车有误工费赔偿吗,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为此,刘某的妻子黄某及其两个子女,将韦某、韦某挂靠的运输公司、刘某生前挂靠的物流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处理事故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5万多元,原告主张其各项损失按2016年度《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并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刘某生前驾驶的货车挂靠南宁市某物流公司,主要经济来源于城镇。自2008年起刘某一直居住在南宁市某城区某村长达8年,现该地已被政府征收,且已被划为城镇。根据法律规定,在城镇居住满1年,应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被告均认为,对原告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按2016年度《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没有异议,但死者刘甲生前户籍所在地属于农村,且租房的房东为农村户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货车有误工费赔偿吗,暂住证属于农村,且房屋所有权人是农业户口,各项赔偿标准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

【审判】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房屋租赁协议、房租收据、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房产证,证明刘甲在事故发生前多年租住于南宁市某城区某村,租住的房屋位于南宁市郊区。并有原告提供的刘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据此,法院确认受害人刘某生前虽为农业户口,但其生前长期生活在南宁市,其从事的工作是机动车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于城镇。原告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计算。为此,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2万多元。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已按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评析】本案需要解决的是认定刘某生前,其所租住的地方是参照农村或是城镇,其收入来源能否参照城镇居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户口为农村的农村居民,在城市经商、工作、学习、生活、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经常居住地的确定交通事故货车有误工费赔偿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居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刘某虽然是农村户籍,但是其长期租住在城市郊区属于城镇范畴,其车辆挂靠南宁市物流公司,从事的是车辆道路运输行业,有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受害人生前的经济收入来源于城镇。据此,法院认定受害人生前的经常居住地属于城镇,收入来源城镇,原告的相关损失应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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