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
答复
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
王曼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动车的产品属性问题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产品,其中只有电动自行车产品能够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其他产品均为机动车产品。具体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1999),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因此,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二轮、三轮电动车产品中市二手电动三轮车,仅有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二轮车能够纳入非机动车范畴,不符合该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均不属于非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标准的非机动车是否需要登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2012)国家标准第3.5条,摩托车为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电动自行车。因此,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产品属于电动摩托车,应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技术要求》(GB/-2009)的规定市二手电动三轮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2012)国家标准第3.2条,汽车为由动力驱动的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车辆,因此电动四轮车产品属于汽车范畴,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二、关于修订《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建议
电动自行车产品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于1999年发布,2002年启动修订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精神,2016年10月该标准修订工作由国家标准委移交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2017年2月,国家标准委批复我部提出的电动自行车标准修订立项计划市二手电动三轮车,项目周期为两年。目前,我部已经联合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组建了标准修订工作组,正在抓紧起草标准修订稿并开展试验验证,争取早日出台新标准,充分发挥标准对规范行业发展、促进产品升级的作用。
三、关于建立电动车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的问题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部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实施准入许可,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产品,包括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汽车等,均列入我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对社会公开发布,已经建立《目录》管理制度。
对于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产品是否需要登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没有统一的要求。目前,北京、上海、成都等多个地区针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产品制定和出台了目录管理制度,对符合当地相关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产品纳入目录,允许在当地销售和登记上牌,为其他地区开展目录管理工作提供了很好的示范效应。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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