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辆电动自行车相撞,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两不相欠《协议书》,事后一方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车辆事故协议,该《协议书》能否撤销?11月23日,宛城区人民法院通报该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可撤销。
市民大伟与小强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经交管部门认定,大伟负主要责任,小强负次要责任。为解决纠纷,两人分别找到委托代理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书》,大伟一次性支付小强医疗检查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两万元,事后双方互不追究。协议中还备注,若医院医保系统出现问题,不能报销,小强有权要求该调解协议无效,并按司法程序办理。事故发生后,小强首次住院治疗即花费近3万元,半年后,再次就医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随后,小强向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协议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事故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有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主观上,小强在不知道自己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的情况下,与大伟达成调解协议。客观上,小强两次住院治疗加上伤残赔偿金支出费用已达11万余元。如大伟仅按调解协议支付两万元,明显过低,有失公平。遂判决,撤销二人签订的《协议书》。随后车辆事故协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大伟上诉,维持原判。(文中涉案人为化名)
全媒体记者 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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